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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内蒙古: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2020年02月16日 16:20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网呼和浩特2月16日电 (记者 李爱平)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16日消息指,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燕峰当天表示,内蒙古下发通知等政策文件明确要求,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王燕峰介绍说,内蒙古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内蒙古还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据介绍,疫情防控期间,内蒙古官方还明确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对于复工企业需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完)

【编辑: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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