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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红原“2·12”草原失火案宣判 被告人构成失火罪获刑3年

四川红原“2·12”草原失火案宣判 被告人构成失火罪获刑3年

2020年03月11日 14:00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四川红原“2·12”草原失火案宣判被告人构成失火罪获刑3年
    救火现场。(资料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中新网成都3月11日电 (记者 安源)11日上午,四川省阿坝州红原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泽让某犯失火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泽让某构成失火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泽让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查明,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泽让某在红原县瓦切镇省道301线827路牌向东18KM沟口处因吸烟后烟头处理不当,导致红原县瓦切镇唐日村、色永村和日干村的草场发生草原大火。经红原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认定,此次大火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

  被告人泽让某因过失引起草原火灾,致使草原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属于《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Ⅲ级,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泽让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案审判长程晓莉表示,鉴于被告人泽让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且自愿认罪、悔罪,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灭火,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红原县地处黄河上游,红原大草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中国湿地保护区”。案件审理过程中,红原法院按照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圈四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求,依法惩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犯罪高压态势,坚守高原公平,维护云端正义,以鲜活个案审判提高群众草原生态保护意识,为维护“中华水塔”生态环境资源,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促进阿坝州“一州两区三家园”建设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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