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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机器人文章遭剽窃获赔1500元 文章被认定为法人作品

写作机器人文章遭剽窃获赔1500元 文章被认定为法人作品

2020年03月17日 14:40 来源:羊城晚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写作机器人文章遭剽窃 获赔1500元

  深圳南山法院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是全国首例

  文/羊城晚报记者 林园

  人工智能生成的诗歌、新闻作品、图画等,是否享有著作权?近日,深圳南山法院审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这篇由新闻写作机器人生成的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件。

  A 腾讯状告网贷之家侵权

  据了解,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系由原告关联企业自主开发并授权原告使用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也就是俗称的新闻写作机器人。2018年8月20日,原告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了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同日,被告在其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于发布了标题和内容完全一致的文章。

  原告诉称,涉案文章是由原告组织的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和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利用Dreamwriter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的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原告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原告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于2018年8月20日11时32分(即股市结束的2分钟内)完成写作并发表。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原告认为,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庭审时,该案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

  B 文章被认定为法人作品

  南山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承办法官认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本案中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上述选择与安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应当将其纳入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因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业内声音

  有利激励人工智能创作

  记者了解到,自2015年以来,腾讯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软件每年可以完成达30万篇作品。事实上,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就一直在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曾就该问题撰文指出,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有的国家已积累了一些经验。比如在英国,对于计算机生成的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而言,作者应是对该作品的创作进行必要安排的人。对计算机生成作品进行“必要安排”的人,可能包括人工智能的投资者、程序员、使用者,也可能是上述主体共同构成。因此该条款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据了解,此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开庭审理一宗类似案件。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涉案文章”)。涉案文章含有图表和数据,图表的基础图形是由威科先行库生成,相关数据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库生成的检索结果。被告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点金圣手”上发布涉案文章。法院认定,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同时指出其相关内容亦不能自由使用,判令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60元。

  南山法院将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认定为“作品”,为全国首次。有业内人士认为,该案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并在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以及相关人工智能使用人员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的问题上做出了探索,对于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作品并进行著作权保护,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宗旨,有利于激励人们主动利用人工智能来进行创作。

【编辑: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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