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被告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地震信息获刑
2008年08月01日 13: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今天(7月31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长春有期徒刑两年。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地震,达州系地震波及区,广大市民积极投入到抗震救灾中。5月14日22时30分,达州市防震办公室通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10086短信平台发布:“达州市防震办公室公告(第一号),当前社会上关于今晚发生大地震的传言,我们没有接到有关部门任何预报通知,请广大市民不要过于恐慌,不要信谣传谣,请树立科学防灾避灾意识,理性对待,冷静处置,自觉维护社会秩序,2008年5月14日”。
被告人刘长春在收到该公告后,于次日19时25分左右在达州市通川区城区内将该公告内容修改为:“达州市防震办公室公告(第一号)广大市民:今天晚上将发生大余震,我们已接到上级部门预报通知,请广大市民不要过于恐慌,树立科学防灾避灾意识,理性对待,冷静处置,自觉维护社会秩序,2008年5月15日”。
当天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长春将修改后的公告内容以手机群发的方式发送给陈某、陆某等12人。陈某收到短信后告知并转发给了妻子赖某,赖某遂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市场部数据中心主管姜某求证,姜某将此情况报告给分公司领导。分公司副总经理胡某得知此情况后,于当日21时通过手机向达州市公安局报告。
5月15日,达州市城区大量市民出门躲避余震。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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