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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警车撒腿就跑 警察开枪射死嫌疑人遭索赔

2008年08月05日 09:14 来源:云南网 发表评论

  身后是警察在追击,耳边传来警察“站住”的警告,他仍拔腿飞奔,于是,警察拔出枪来连开4枪,击中此人致其死亡。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认为民警并未鸣枪警告,而是直接开枪射击,将开枪警察所在单位官渡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国家赔偿42万多元。记者昨日获悉:官渡法院驳回了家属诉讼请求。家属不服,坚持认为警察开枪违法,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吃烧烤引发群殴

  去年1月22日凌晨,22岁的杨炳静(保山人)与朋友共11人在位于昆明市佴家湾的某烧烤店吃夜宵。凌晨2时左右,邻桌一个叫谢崇兵的男子过来向杨炳静等人“敬酒”。由于双方素不相识,况且都喝过酒,问题出现了:谢崇兵和一个来自马龙的小伙不仅从言行上向杨炳静一行挑衅,另一同行小伙还举起凳子准备打人,混战由此展开……几分钟后,双方停了下来。杨炳静一行结账先离开烧烤店,谢崇兵和来自马龙的小伙随后也离开现场。

  据了解,在双方从斗殴到离开现场,都没有民警至现场调解。双方属于自行停止斗殴。而在双方打架时,烧烤店老板曾用手机打110报警。

  杨炳静等人离开佴家湾步行到春城路红河宾馆门前,在宾馆大门前刚好遇上一辆警车。

  由于该警车是逆行,加上之前刚打过架,出于害怕的本能,杨炳静和朋友们开始四散逃跑。这一行为引起民警怀疑,民警当即将车停下来追击。杨炳静跑进宾馆,民警紧随其后追入,杨炳静跑出宾馆,民警也追着跑出来。追到永安路边的“红河土特产超市”门前,民警开了一枪,接着又开了两枪,最后一枪击中了杨炳静,因伤势过重,杨炳静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家属与官渡公安分局进行交涉,官渡公安分局从道义角度考虑补助其家属7万多元,但并未涉及国家赔偿。

  随后,杨炳静家属一纸诉状递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官渡公安分局民警枪击杨炳静致死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致人死亡,要求官渡公安分局给予4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警方介绍 当事人拒捕逃跑才被击中

  从开枪民警向官渡分局所反映的情况看出:该民警先追出一段距离后,被追者并没有停下来的意思,民警先是口头警告:“立即停下,不要跑了。”男子仍继续朝前跑,民警追出一段距离后再度大声警告:“不要跑了,要不然就开枪了。”男子还是没有停下来,民警鸣枪警告,男子继续逃跑,追出一段距离后,民警开了第二枪警告,随即开第三枪……第四枪正好击中逃跑男子的脑部。

  官渡公安分局的代理人认为:当官渡分局接到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佴家湾烧烤摊有人打架”后,北京路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处警。当民警开车行至春城路与佴家湾路口时,看见嫌疑人杨炳静从佴家湾方向逃跑过来,民警停车后亮明身份并要求杨炳静停下来接受检查,杨炳静绕过警车并翻越春城路隔离栏逃跑,民警紧随其后追击,并不断命令杨炳静停下,但杨炳静继续逃跑,民警追至永安路时鸣枪警告,杨炳静仍继续逃跑,之后,民警开枪击中杨炳静。而当晚这个打架事件已致1人死亡(死者是谢崇兵),相关凶手随后已被官渡法院判刑,包括杨炳静也被认定为同案犯。

  其代理人认为,杨炳静涉嫌重大犯罪,就应该接受警察的盘问。民警是依法鸣枪警告的,不存在乱用武器。

  法院认定 警察开枪合法

  官渡法院认为:民警使用武器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当支持成为本案两大争议焦点。

  官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民警使用武器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警察法以及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的规定,警察使用武器前提是判明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时方可使用,而不是必须查明有紧急情形的才能使用。本案中,杨炳静等人在实施了暴力违法行为后,没有主动到司法机关接受盘查,而是选择逃跑。杨炳静在逃跑过程中,明知自己实施了暴力违法行为,明知是警察在追击,而且在警察鸣枪警告后,仍然没有停止逃跑接受盘查。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民警作出判断并使用武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家属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官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使用武器的行为违法。本案中,因民警使用武器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民警行为是合法行为,所以民警使用武器造成杨炳静死亡的后果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家属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于是,官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家属质疑 民警违法开枪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家属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针对警方的调查,杨炳静的家属提出了质疑:警察赶到现场时,在根本没有搞清楚案情的情况下,拿出枪来就射击。杨炳静见到警车警灯闪烁,出于本能逃跑,况且,当时逃跑的人不仅是杨炳静1人,逃跑的人多达20多个,警察为何要射击杨炳静?此外,杨炳静并没有威胁到追赶警察的生命,而警察当时尚未弄清楚杨炳静是否是犯有重大刑事案件,在这样的情况下,警察连续开枪射击。而从警方现场勘察可以看出:开枪民警在开第三枪时,并不是朝天鸣枪,这是因为第三枪是射击在一玻璃门上,被击中的玻璃门上留下一子弹孔,弹孔距地面161厘米,而杨炳静身高是160多厘米,这说明警察并不是朝天鸣枪,而是直接射击杨炳静的头部。由此,家属有理由推断民警开的前两枪都是直接射击杨炳静的。就在民警第三枪没有击中杨炳静时,警察又开了第四枪,子弹正好击中杨炳静的头部,这是铁的事实。(春城晚报 柏立诚)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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