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分别判处尹二忠等7名被告人十三年至管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尹二忠与儿子尹炳(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鸟市共同经营着一家时尚宠物店,尹炳长期从事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贩卖、制作野生动物制品的活动。
2007年10月1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有成伙同两名巴基斯坦籍人驾车来到被告人尹二忠家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猎隼。尹二忠从自家菜窖内取出13只活猎隼交给了王有成,后被告人金光应尹炳的请求,骑摩托车在前面带路,将王有成的车送至金川高速公路口。在前往宁夏途中,公安民警在内蒙古乌海市设卡拦截,王有成强行闯关,为毁灭证据,还将13只猎隼丢弃在高速公路上。在行驶到宁夏与内蒙古交界处时,王有成与两名巴基斯坦籍人弃车逃回宁夏。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尹二忠、扈桂鲜(二人系夫妻)的住处和时尚宠物店查获了大量国家一、二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猎枪一支、口径枪一支,各种弹药合计734发。
2007年9月上旬至2007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金仓伙同刘万仓(另案处理),未办理特许猎捕证,在内蒙古四子王旗多次用诱饵和猎捕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猎隼9只。
2007年10月9日,被告人金光主动投案并交代:尹炳在2005年曾送给自己一支气枪,还购买过一支仿真气枪和278发气枪子弹交给被告人冯瑞红保管。呼和浩特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07年10月10日在冯瑞红处查获两支气枪和子弹。
2007年10月1日案发后到12月上旬,被告人尹春与尹炳电话来往频繁。12月2日,尹春为尹炳办理了手机销号业务。同年11月18日,又给其嫂子费冬花(另案处理)汇款2000元。(作者: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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