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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擅自开车撞死行人 公司未尽注意义务应担责

2008年08月08日 16:58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派驻公司的保安擅自驾车外出,结果将行人撞死,保安为此获刑。而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该保安及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民事赔偿。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司终因对车辆未尽注意和管理义务,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朱某入狱前系常州某保安服务公司派驻到该公司的五名保安之一,负责公司的值勤巡逻、守护守卫等保安工作。而公司有一辆接送员工的客车,平常晚上都会停在公司,车钥匙放在门卫室由当班保安保管。2007年6月的一天,朱某值下半夜的班。也许觉得无聊,也许是想找刺激,朱某拿出接送员工车的钥匙,在还未取得驾驶证的资格下,将车驶出了公司。当车辆行驶至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由于朱某没有减速,将一横过马路的行人撞倒,造成该行人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事发后也检验出该车制动不合格。因此,朱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个月。

  不久,死者家属将朱某及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9万余元。公司认为,车辆是朱某偷开的,属于盗窃驾驶行为,应由朱某负责赔偿,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平常有晚上将接送车停在公司内,车钥匙放门卫由当班保安保管的做法。因此,朱某擅自开车的行为不属盗窃驾驶行为。朱某应对受害人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未尽注意和管理义务,随意将车钥匙交由门卫保安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并且车辆也存在制动不合格的问题,因此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朱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义的,本案还涉及到车辆所有人的责任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评价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同时因为机动车事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还应参考车辆所有人的管理地位、事故防范、控制的可能性等因素来判断责任主体。

  本案中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明显存在疏漏,车辆不仅制动不合格,而且车钥匙不是由专职驾驶员保管,而是放在门卫室由当班保安保管,这些都与之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关,因而判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作者:张志龙 龚甬钰 )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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