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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首现"零赔付"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2008年08月27日 14:23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飞行员郭先生称航空公司为其安排超时飞行任务、克扣工资,起诉要求与航空公司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航空公司却提出反诉,向郭先生索要违约金等损失500余万元。昨天下午,(北京市)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飞行员按照法律规定单方要求解约不需支付违约金。而且要求中国新华航空公司支付郭先生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元。

  郭先生在中国新华航空公司当了6年飞行员。今年1月16日,郭先生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航空公司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郭先生为此申请劳动仲裁。

  郭先生说,在工作期间,航空公司违反规定,长期、多次、超时为他安排飞行任务,他的疗养休假、年假等待遇也无法得到保障。航空公司还拖欠、克扣他的劳动报酬,存在不将其军龄计算为工龄、无故克扣飞行安全奖等行为。郭先生要求在解约的同时,航空公司移交其档案资料;赔偿工资损失、违约金、补发飞行安全奖、补发工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新华航空公司反驳称,公司从来没有给郭先生安排超时飞行任务、在疗养休假的问题上也没有违法规定。安全奖不属于工资范畴,根据公司规定,其中70%要等飞行员退休之后发放,郭先生不符合享受安全奖的条件。此外,航空公司认为他们为郭先生支付了巨额培训费用,郭先生辞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向郭先生提出了共计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赔偿费。

  今年4月,劳动仲裁委裁决新华航空公司与郭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双方都向法院提起诉讼。航空公司仍然坚持索要500余万元高额索赔。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郭先生已经提前30天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法院认定航空公司没有足额发放郭先生解除合同前的工资,判处其补齐差额、赔偿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余元。关于郭先生要求补发工龄工资、飞行安全奖等请求,法院认为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郭先生的代理人张起淮律师表示,飞行员“零赔付”的判决结果认可了飞行员可以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提前30天告知辞职,就不需支付违约金。这是近年来的飞行员辞职纠纷中最符合法律精神的判决。(记者 孙莹)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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