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配图被转载使用属合法 事主索赔未获支持
2008年08月28日 12: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温州8月27日电(见习记者袁爽 通讯员钟轩)近日,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新闻报道引起的肖像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报社转载新闻配图属合法使用,并判决驳回肖像权人小雪(化名)要求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4年8月5日,《温州都市报》在报道肥胖儿童减肥的新闻事件时,现场拍摄了小雪进行减肥锻炼的照片,并将照片作为新闻报道的配图刊登于当日发行的《温州都市报》。2007年7月13日,《温州晚报》再次报道肥胖儿童减肥事件时,借用《温州都市报》原先刊登的小雪照片,作为新闻报道的配图刊登于当日发行的《温州晚报》上。小雪认为报社未经本人同意而在《温州晚报》上刊登其个人肖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法院认为,肖像权的使用权要受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新闻机构出于报道新闻事件的需要可以不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不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温州都市报》在报道肥胖儿童减肥的事件时,现场拍摄了小雪进行减肥锻炼的照片,并将照片作为文章的配图刊登在报纸上,该行为属于对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当照片被刊登之后,媒体转载该报道,甚至出于评论或报道类似事件的需要而借用该照片,同样属于合理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因此,《温州晚报》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完)
【编辑:庄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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