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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民警拘留当事人对其伤害致九级伤残被通报

2008年09月09日 14:14 来源:宁夏日报 发表评论

  9月4日,(宁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警示教育活动办公室,对我区政法系统2起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办结情况予以曝光。

  错拘当事人10天五民警被通报批评作检查

  今年3月4日9时许,灵武市园艺试验场退休职工周某,在单位开会期间,与妻子李某进入会场,诉说其被灵武市园艺试验场某领导殴打一事,约20分钟后被人劝阻离开。灵武市公安局认为,周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园艺试验场正常办公秩序。3月5日,灵武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周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5月29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警示教育活动案件评查组,向灵武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提出,该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办案程序违法”的意见,并责令灵武市公安局限期整改。

  今年7月25日、30日,自治区公安厅纪委案件督办组,先后两次来到灵武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督办。8月1日,灵武市公安局作出了撤销对周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8月21日,灵武市公安局对具体负责办理该案的民警戈某、徐某和负责审批该案的民警蒋某、李某、雍某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他们作出书面检查。

  被民警伤害致残当事人获补偿14万元

  2000年3月9日,彭阳县城关派出所作出处罚决定,拘留当事人王某15日。传唤王某(男)时办案民警不出示传唤证,将当事人王某带到派出所后又给其戴上手铐,拉到彭阳县集贸市场公开宣布拘留决定。之后,民警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对其身体进行了伤害,经鉴定致王某九级伤残。

  彭阳县法院审理的王某诉彭阳县公安局民警故意伤害一案,法院认为,民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王某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的伤情是如何造成的,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表述,只笼统认为是职务行为不予赔偿。事发后,公安机关已垫付王某医药费10万元,彭阳县法院在判决书中未对该笔费用作出处理,公安机关实际已经向当事人王某进行了赔偿。

  今年8月8日,彭阳县政法委工作组找到王某,与王某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王某生活困难补助费4万元,并给王某办理农村低保。(记者 张剑波)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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