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假祝贺条幅因何频频出现?
2008年09月09日 16:17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日前,柳州市香格里拉夜总会开业,无数祝贺的条幅几乎把整幢楼盖住,标注柳州市鱼峰区政府、柳州市鱼峰区公安分局的祝贺条幅,格外引人注目。网友怀疑夜总会“左有政府相贺,右有公安捧场”,一定“来头不小”,很有“后台”。事后证实,这是娱乐场所的擅自行为,政府和公安局并未参与祝贺。
一段时间以来,商家假冒政府机关的名义,擅挂假祝贺条幅,唬弄公众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商家为何敢牛气冲天,公然拿政府的招牌作“虎皮”,为自己“打广告”呢?
我看这与相关法规的“疲软”有关。《广告法》第七条规定,严禁商业机构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做商业广告。但相对应的罚则却非常粗糙,只是规定,对于违反者,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通常情况下,夜总会、洗脚城并不是广告代理商,他挂了几条价值有限的庆贺条幅,想罚他的款、关他的门、定他的罪,显然都不现实,最终只能是责令其改正了之。违法成本如此之低,又有谁会怕?(吴应海)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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