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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明确赡养人义务:"常回家看看"写入法规

2008年09月19日 05:47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日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作为赡养人的一项义务写入地方法规。《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小平介绍,条例共37条,与以往相比,在权益保障的力度、优惠优待的内容及享受优惠优待的年龄范围上都有较大的突破。《条例》正式出台前两个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在当地媒体发布公告,就《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告一发布,就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极大兴趣,引发了广泛讨论。

  据了解,目前辽宁全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631万,已占全省总人口的14.7%,在全国属于人口老龄化趋势较快的省份。特别是近年来,因家庭结构、工作模式等变化,出现了大批“空巢老人”、“留守老人”。

  辽宁省人口计生部门不久前的一项调查分析显示,无论是“空巢老人”还是“留守老人”,其家庭困难主要有:有病无人管理、有事不能及时处理、身边无亲人、缺乏精神慰藉等,而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子女常回来看看”;其他愿望还有社区(村)多些照顾、更好的医疗服务、志愿者服务等。

  《条例》通过后,有人质疑:“清官难断”的家务事,靠法规能解决吗?也有人支持:“援助之手”伸向老人亟待温暖的家,硬邦邦的法规也变得亲切起来。

  碰撞

  法规贴近百姓

  立法规定“常回家看看”,一方面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地方立法机关结合当地实际,使法规与老百姓贴得更近;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必要时,法律可对不道德行为进行约束,以免人们在不道德之路上越滑越远。

  网友 余亚仕

  谁来监督成问题

  这个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是否回家外人也看不着,只能靠父母去投诉子女,可一般父母会把子女告上法院吗?这是道德范畴的事情,没必要非制定法规来约束。

  抚顺市望花区工农街道北厚社区居委会主任 白艳杰

  如何做到是难题

  随着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一对独生子女夫妇要面对4位老人,如何做到“常回家看看”,这是个难题。

  ——大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与保障处 杨 某

  (记者肖遥、刘文波)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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