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经由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涉嫌受贿近百万元、挪用资金1200余万元的原安徽圣力酿酒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钮卫在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受审。
1997年8月,38岁的钮卫时任圣泉集团滁州酿酒有限公司经理。2003年2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政府对该公司进行改组,由滁州市琅琊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出资1980万元,滁州市琅琊区产权交易中心出资20万元组建安徽圣力酿酒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公司组建成立后,钮卫任总经理。2004年4月,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公司国有股保留40%即700万元,30%的股权由职工购买,由钮卫等三人出资520万元购买另30%的股权。但钮卫等三人实际仅出资92万元,后经滁州市琅琊区政府同意,钮卫等人向滁州市琅琊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借款364万元。改制后,钮卫出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4月,安徽圣力酿酒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企业改制,国有股700万元退出,予以转让。钮卫在改制中,利用职权,个人决定挪用公司资金1211.4238万元用于购买700万元国有股、支付滁州市琅琊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借款364万元以及部分职工退股款。并将购买的股权分配给自己和其他8名经营管理人员。后经核算,钮卫等9人实际出资187.8745万元,却占有总股本1740万元中的近80%的股权。
2007年1月,安徽圣力酿酒有限公司被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投资股份公司收购,钮卫等人将挪用的1211.4238万元归还。经核算,钮卫挪用资金购买的股权税后升溢2261.3244万元。案发后,钮卫退出股权升溢款5756799.41元及价值253万元的汽车四部。
另据公诉机关指控,自1997年至2006年底,在钮卫分别任圣泉集团滁州酿酒有限公司经理、安徽圣力酿酒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基建、设备采购安装、原材料采购、广告投放等项目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52次收受贿赂款物合计96.24万元。案发后,钮卫退交了全部受贿款物。
庭审中,接受指定管辖的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钮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96.24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同时以由于国企改制需要、通过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且在征得政府委派的企业改制工作组的同意的情形下向公司借款为由,对其挪用资金1211.4238万元的指控予以辩驳。
整个庭审持续了近一天的时间,由于案情重大,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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