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两同事骑车聊天,不料两车相撞致一人颅脑损伤。为索赔偿,受伤的马一将杨琳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杨琳承担五成责任,赔偿马一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6万元。
马一和杨琳同是某电子公司职工。2007年5月8日早上6点,向往常一样,马一骑自行车上班。在快到单位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杨琳赶了上来,两人一边驾车一边聊天。谈笑风生之际,一不注意两人的自行车撞在一起。马一顿时失去平衡,跌倒在地,不省人事。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马一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左锁骨』骨折。经三次住院治疗,马一行左锁骨外侧段内固定手术及取固定手术,行开颅手术及颅骨缺损修补手术。马一认为,自己之所以会受伤,是杨琳和自己骑车并行聊天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元。
庭审中,被告杨琳辩称,马一是在驾驶自行车过程中摔倒致伤,并不是自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所致。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时,两人正在交谈,因此,其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原颅骨缺损处已行修补,左锁骨外侧端骨折伴移位,评定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事故发生时,未及时报警,交通警察未到现场进行勘查,因此交警支队认为,因该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故对事故责任未作出认定。
法院认为,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由于双方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现无法还原事故的现场情况,根据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被告杨正秀应赔偿原告50%的经济损失。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陆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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