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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男孩强奸罪被判8年 奸淫幼女与"自愿"无关

2008年10月13日 16:11 来源:北方网 发表评论

  宁河县某村一男孩和一女孩谈恋爱,偷吃了禁果导致女孩怀孕。因为女孩与男孩发生性关系时还不足14周岁,男孩成为被告,难逃制裁。日前,宁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男孩有期徒刑8年,同时赔偿女方经济损失2200多元。男孩虽认罪,但认为8年刑期太长,希望二审法院能改判,天津市二中院将择期审理此案。

  事件回放

  偷吃禁果引起轩然大波

  偷吃禁果时,男孩18岁零3个月,女孩差一个多月满14周岁。二人有了第一次,又有第二次……4天之内多次发生关系后,女孩怀孕了!最终,女孩去医院做了流产,男孩去警方投案自首。男孩说:“当初我并不知道女孩的确切年龄,她长得较成熟。”

  法庭焦点

  法不容情男孩面临监禁

  一审时,公诉人进行指控说:“他以搞对象为由,多次与幼女发生两性关系,造成其怀孕。”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特别强调,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同意都将被视为强奸。

  辩护人提出,男孩有很多值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两个孩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没有暴力、强迫等行为,情节较轻,且男孩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这些辩护意见均被采纳,但男孩还是被以强奸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

  说理说法

  奸淫幼女与“自愿”无关

  宁河县法院在对男孩的判决书中附上了他们判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均属“奸淫”。

  在上诉中,男孩陈述:除了在一审时辩护人提及的理由外,男孩称,他与女孩发生的纯系恋爱时的性行为,虽然被害人年龄不满14周岁,他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但此行为与一般强奸罪相比较轻。而且,案发后女孩一再向司法机关表示,她仍愿意与男孩保持恋爱关系,直到结为夫妻,一审法院判其8年过重。

  话题延伸

  怎样去爱很严肃

  随着网络的普及、观念的开放、生理成熟年龄提前等原因,少男少女偷吃禁果的时间越来越早。近年来,少女怀孕、人流、堕胎的人数在增多,很多社会学家、教育学家呼吁对青少年加强性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本市一位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认为,在加强对少男少女的性生理、心理教育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他们的法治教育。爱一个人没有错,但怎么爱是个很严肃的问题。爱一个人,一定要知道其生日,不能早吃禁果,否则将遗恨终生。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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