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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参加生日聚会惨遭朋友摧残 一审案犯被判刑

2008年10月14日 15:03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发表评论

  少女小雪应邀参加了一个朋友的生日聚会,然而这次聚会留给她的,却是痛苦的回忆:聚会散去后,她受到了一同参与聚会的两名朋友的轮番摧残。10月10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欧天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07年10月19日晚,24岁的青年欧天雄与朋友伍某(在逃),以及伍的同伴阿松、阿明及小雪等人一道,参加一个朋友的生日聚会。次日凌晨1时许,小雪与阿明、阿松搭乘伍某驾驶的微型面包车回家,欧天雄也同车随行。途中,欧天雄与小雪坐在车子后排,因酒精作祟,加上克制不住内心的冲动,欧对小雪进行搂抱摸弄。遭到拒绝后,欧天雄很生气,动手打了小雪一记耳光。阿明、阿松见状,赶紧劝说欧不要如此对待朋友,可同样遭到了欧的报复性殴打。

  随后,小雪要求下车,伍某停车后,小雪赶紧与阿明、阿松下车欲离开。欧天雄和伍某将他们拉住,再次进行殴打,同时强行让三人回到车上。接着,伍某将车开到柳州市南环路门头村附近山边一偏僻处停车,欧天雄先将阿明、阿松赶下车,并在停车处10多米远的地方停留,伍某则在车上强行与小雪发生了性关系。不久,伍某和欧天雄“换位”,前者下车看守阿明和阿松,后者回到车上,再次对小雪进行摧残。

  事后,欧天雄和伍某若无其事,继续开车搭乘小雪等3人来到柳太路附近,责令3人下车。小雪和阿明、阿松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于2008年4月4日将欧天雄抓获。庭审中,欧天雄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罪均无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欧天雄使用暴力、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欧天雄还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依法属于轮奸,应量刑10年以上。(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吴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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