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处置价值超20万国有资产须用"拍卖"等方式
2008年10月29日 10:55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10月27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获悉,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从今年12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价值超过20万元的,都将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今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都要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单项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的,要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其他处置资产也将推广市场竞价方式。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还特别规定,如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90%时暂停交易,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才能继续进行。而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捐赠或无偿转让时,应提供相关转让协议。(记者郭建珍)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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