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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什么年头了,还“晾晒”嫌犯?

2008年11月07日 15:04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据11月4日《西安晚报》报道,近期,针对西安市钟楼周边及一些繁华地段频发绺窃案,南大街派出所开展了为期30天的便衣反扒抓绺大行动。为震慑犯罪分子,警方将8名嫌犯押至案发地钟楼盘道,以方便市民指认。

  近年来,类似的“晾晒”小偷事件屡见不鲜。一些超市、火车站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在醒目之处,并附上偷盗“简历”,姓名、年龄、家庭住址一应俱全;一些抓到小偷的保安、商店老板,制作诸如“我是小偷”、“我偷了XX”的牌子挂在小偷胸前,并迫其下跪、游街,等等。与此同时,一些愤怒的群众,向小偷丢垃圾、撇柿子、拳打脚踢致其死亡的惨剧也有发生。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晾晒”发起者是享有执法权的警察。相同的是,人们对此仍然争议较大。赞成的人认为,小偷过街,就应该人人喊打,反对之声则要求维护小偷的合法权益。

  西安警方给出的理由是善意的,“为了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便民指认”,问题是,仅仅是出于善意,警察就有权力“晾晒”嫌犯吗?

  从法律上来说,被警察抓到现行的小偷只是犯罪嫌疑人,还不是罪犯。在未经审判和定罪之前,他们仍然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隐私、肖像、名誉,等等。也就是说,这时的嫌犯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合法权利不能随意侵犯。

  退一步说,即便是罪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剥夺他的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甚至生命,但是没有哪一条法律指出,可以剥夺罪犯的人格尊严,更没有哪一条法律授予警察这样的权利。“法无授权不可为”,超越法律规定即是违法。以违法的手段惩治违法从来就不是法律所倡导的精神和理念。作为执法者,警察更应该深谙其中的意义。

  更重要的是,法律惩治罪犯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让他们可以重新做人。然而,将嫌犯拉到大街上,让过往行人看个一清二楚、指指点点,这种近乎羞辱式的公众“审判”足以让他们一辈子抬不起头来,何谈重新做人?(林琳)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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