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许霆”案近日判决 法院以盗窃罪定案被告人被判三个月拘役
南海同类案件却以信用卡诈骗定罪 “一案多罪”引起法学界争议
记者昨天(19日)了解到,备受关注的“佛山许霆”案,近日已经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法官没有以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定罪,而是以盗窃罪,判处阿辉拘役三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南海日前也对一起犯罪手法完全一样的案件进行了判决,却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
有法学专家指出,这显示了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甚至是法院与法院之间,对于这种新型犯罪的认识均存在分歧。
今日案卷
“佛山许霆”:裁定盗窃罪判拘役三个月
上周五,禅城区法院对“佛山许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阿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阿辉使用他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提取现金,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同时,阿辉并未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只是按自动柜员机的实际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柜员机依照真实的信息付款,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综合被告人阿辉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了解,阿辉暂时并无上诉打算。
“南海许霆”:裁定信用卡诈骗罪判入监
无独有偶,昨天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南海区人民法院日前也审理了一起犯罪手法几乎完全一样的案件,但是这两名“南海许霆”却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
据南海区检察院指控,今年2月9日上午11时多,黄某龙、兰某胜在南海区大沥镇某银行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时,见刘某在柜员机取款后忘记取走银行卡。两人见状便利用刘的银行卡操作柜员机,在卡里取走人民币14000元。得手后,两被告人回到工作的厂里平分赃款,并将刘的银行卡及取款清单扔掉。
公安机关接报后,经侦查于当月25日将两被告人抓获,并起回赃款人民币14000元,退回被害人。南海区检察院认为两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同时考虑到两人自愿认罪,且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判处黄某龙、兰某胜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相关案件
“正牌”许霆
从被判无期到五年徒刑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到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他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
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银行流水账证明许霆共三次取款,连刷171次银行卡,共计取走17.5万元。去年5月,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去年12月,广州市中院一审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2月22日,案件重审;3月31日,广州中院再次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案件释疑
有人获刑五年有人仅拘役三个月
案件类同为何量刑不同
都是用提款机取钱,几乎一样的犯罪过程,“正牌”许霆、“南海许霆”和“佛山许霆”三个案子,一个先被判无期后获刑五年,一个被判一年三个月徒刑,一个则只有三个月拘役,三个“许霆” 为何命运各不同?
“正牌”许霆案性质更严重
中国法学会会员王学堂指出,“正牌”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性质更为严重。而该案与后面两个案子最为本质的不同是,受害人是银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本身量刑的起点就已经是无期徒刑。最后被判五年徒刑,是法院综合各方因素考虑才得以“法外开恩”的。
而相比起“佛山许霆”,“南海许霆”的量刑又重得多,这是否又是各自被定为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呢?
“佛山许霆”犯罪情节较轻
王学堂解释说,虽然犯盗窃罪数额较大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而信用卡诈骗则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表面看起来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会更重一点,但是对于许多法院来说,都有一定的内部操作规范,对量刑进行均衡,防止因法官个人原因而导致畸轻畸重。
就“佛山许霆”来说,其量刑较轻,主要考虑到阿辉初犯而且还在念书、情节相对较轻(仅为8000元)、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并不是因为定性为盗窃罪就可判轻一点。
连线专家
对案件定性法院与检察院有分歧 专家认为——
以盗窃罪定案更为准确
在“佛山许霆”案刚刚进行司法程序时,中国法学会会员王学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佛山许霆”案如果以盗窃罪论罪将更为准确,事实证明,禅城区法院最后在判决中的确如此定罪。
法院与法院之间也存分歧
王学堂指出,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根据此批复,在佛山许霆案和南海许霆案中,检察机关的起诉罪名较为一致。
但批复的内容却引起了法律学界人士的争议。就“佛山许霆”与“南海许霆”两个案子来说,检察院与法院对同一件案的定性不一样,法院与法院之间对同一犯罪形式的定性也不一致,这就更加证明了社会对利用他人信用卡私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这种犯罪,在认识上存在着分歧。
“对于这类案件,我个人还是更倾向于以盗窃罪论罪。”王学堂表示,特别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如果未经同意就拿走他(她)的信用卡去取钱,这种行为肯定就是盗窃。而诈骗通常是指虚构或隐瞒事实,让受害人自愿交出金钱的行为,这显然与用他人的信用卡取钱的行为有一定出入。(记者刘艺明 实习生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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