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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续约要涨价 北京老"的哥"诉公司还款

2008年11月20日 17:43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50岁的老的哥王师傅,在现在的出租汽车公司干了10年。2007年年底的时候,他因为自己是北京城市户口,被公司要求上涨承包金;而今年,由于对班司机不干了,王师傅也跟着丢了工作,还被公司多收了10天的承包金和汽车修理费。因此,王师傅起诉到法院,要求出租汽车公司退还无故多收的承包金和修理费共计1550元。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王师傅1997年进入现在的出租汽车公司工作,2005年3月11日由公司安排双班车,合同期3年,至2008年3月10日。2007年9月,出租汽车公司的车队长突然通知王师傅,他的承包金要涨几百元,原因是王师傅是北京市城市户口,公司每年要给他上几千元的保险,比农民户口的司机多很多。车队长还告诉王师傅,公司现在正在清理城市户口的司机,如果王师傅不同意涨承包金,公司就不再续签合同。考虑到自己已经50岁了,公司如果真的不和自己签合同,将来再找工作会很难,王师傅无奈之下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10月1日到2010年10月31日。

  由于王师傅的对班司机不满公司这种做法而没有签新合同,他们的合同仍然是2008年3月10日到期。当王师傅的对班司机合同到期交还车辆时,车队长告诉王师傅,双班车的对班不干了,车就应该一起交回公司,交完后公司再安排。不但如此,收车的时候王师傅还被强行多收了10天的承包金1300元及250元的修车款。交车后,王师傅要求车队长给自己安排工作,车队长称想继续干可以,再交2万元集资款,并且车辆的承包金还要上涨,王师傅拒绝了车队长的要求。结果,出租汽车公司以王师傅不交集资款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师傅将出租汽车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立刻返还无故多收的10天承包金1300元及车辆修理费250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作者: 李辰)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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