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拾物有奖”值得肯定
2008年11月27日 17:11 来源:成都晚报 发表评论
新闻回顾:武汉规定领取遗失物应付拾得人保管费
遗失物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费用。前天,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11月26日《重庆晚报》)
拾金不昧一直是令人推崇的美德,现在政府要立法保护“拾金有昧”,很多人有些接受不了,觉得似乎政府在鼓励这种不正之风。其实,笔者认为这恰恰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一种举措,更能鼓励大家捡到丢失财物积极归还,因为并非所有人都愿意做“蚀本生意”。若有人愿意无偿归还失物,自然是值得称赞,但是如果因为保管和归还拾到的财物而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希望得到失主一些补偿,也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因此,有了立法保护以后,两者可以并行不悖,各自在自己的领域发挥作用。
不过对于《管理规定》中的一些条款还须细化,以求达到最佳的实用性。对于丢失的钱币、手机等很容易估量价值的财物,可以规定按照财物价值的比例付给拾得人酬劳,但对于一些无法准确估量价值的东西,比如证件等,则必须另想办法。建议《管理规定》可以明确报酬多少的标准,既防止失主付出的报酬与拾得人的付出不成比例,也要避免拾得人漫天要价。(秦春兰)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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