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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10天不解救”是一面镜子

2008年12月01日 13:17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农民杨小印被包工头非法拘禁在保定市区10天,家人5次报警,警方却一直不予解救。11月30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节目全天关注这一事件,随时播报有关这一事件的进展情况。中央电台主办的中国广播网同步发布。

  当天17点54分,中国广播网发布消息:“河北省、保定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媒体报道,保定市警方组成专案组,对杨小印实施解救。目前,被困农民工杨小印已被成功解救。”报道还披露,警方正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公安督察部门也介入调查此事件中是否存在互相推诿、不作为的行为。

  被非法拘禁10天,杨小印得以“全身而退”,此乃不幸中的万幸。但他的“全身而退”,不具有可复制性,我们不能期望别人也有这样的“好运气”。在非法拘禁等案件中,被害人时刻处于危险境地。很多时候,不用说10天不解救,即便1天甚至几个小时的耽搁,都可能让他们付出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因杨小印获救感到片刻轻松之后,我们更多感受到的是后怕与沉重。

  我们想知道,法律规定为什么没有得到尊重?据中央电台报道,杨小印的妻子曹翠萍最先向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东金庄派出所报案,得到的回复是“应该回老家唐县报案”。赶回老家报案的曹翠萍再次碰壁,唐县警方告诉她,“杨小印既然被拘禁在保定市区,就应该保定市内的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在两地的推诿中,时间过去了10天。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相应地,对案件的立案侦查,也由犯罪地公安机关进行。非法拘禁行为构成犯罪,以拘禁达到一定时间(一般为24小时)为要件。如果说,拘禁刚开始,因为时间尚短是否构成犯罪尚不明确,那么,随着时间推移,犯罪性质越来越明确,此时,作为犯罪地的保定警方不立案并对处于危险中的被害人进行营救,就是对法律规定的背离。

  我们想知道,如果没有中央电台的持续关注,等待杨小印的会是怎样的命运。“河北省、保定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媒体报道,保定市警方组成专案组,对杨小印实施解救”,这样的表述让人不是滋味。重视媒体报道,本是好事。然而,当“高度重视”和家属5次报案、10天不解救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感到莫名的恐惧,因为我们不知道:一旦哪天危险降临到自己头上,事件被媒体报道的概率有多大;如果不能被媒体关注,事件还能否得到“高度重视”?我们的命运将是什么?

  我们还想知道,“10天不解救”是否和杨小印农民工身份有关?“如果杨小印不是农民工”……这样的假设,令人心酸,却并非没有现实依据。名人财物失窃后警方迅速破案,这类新闻有过不少。在一个法治社会,被警方重视是包括名人在内的每个公民都应得的“待遇”。然而,当多数人得不到同样“待遇”,办案“看人下菜碟儿”仍是无奈现实的时候,公众神经变得脆弱。“如果杨小印不是农民工,而是‘有头有脸’的人”,这样的追问,就并非没有意义。

  “拘禁10天不解救”,只是一个极端个案。但作为一面镜子,它足以照出个别地方个别执法人员的执法,还缺少些什么。(李曙明)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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