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六年前因冒用证券经纪公司名义进行虚假交易,骗取客户交易资金的刑事案件。
现北京新奥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引社在逃,交易部负责人董全胜(1986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畏罪潜逃近四年后主动投案,其协助景引社骗取客户资金230余万元,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1998年,景引社、刘剑歌、董全胜等人成立北京新奥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景引社担任法定代表人。1997年至2002年间,景引社等人在既未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许可,又未与金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或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市场二层、中科大厦402、405室,使用金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八部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服务部的名义从事股票经纪业务,以金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八部的名义,采用签订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或填写股票/期货客户登记表的形式,与100多名客户签订合同并收取客户交易资金。
1998年,景引社等人借用北京科望电子技术开发公司的股东卡在三亚中亚证券公司天津营业部办理开户;2000年7月19日,景引社等人又使用科望公司的股东卡在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辰东路证券营业部办理开户,资金帐号为“2375”,并授权马海涛为证券交易代理人,陆续将158名客户的股东帐户卡下挂至科望公司在北辰东路营业部的“2375”资金帐户下。开展股票经纪业务期间,景引社等人采用收取交易资金不入股票交易帐户,或存入股票交易帐户后再取出的方式,多次挪走并占用客户缴纳的交易资金。
期间,被告人董全胜担任交易部经理,负责代理客户指定交易,并根据客户要求出具交割单。2001年,被告人董全胜获悉科望公司没有从事证券业务资质,也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但其仍然伙同景引社等人从事股票经纪业务;同年5月,报单员发现“2375”帐户中客户的资金不足不能购买股票,以及客户要求出售的股票已经不在“2375”帐户时,向董全胜作了汇报,但董全胜查询公司内部交易系统(即公司的报单系统,是公司内部对客户的系统,仅将大厅的客户电脑连接到盘房的服务器,与网上交易系统是不相连,不能与首创经纪公司关联),客户帐户显示资金和股票都存在,向景引社汇报后得知客户资金已经被挪用,客户股票已经被景引社出售,景引社还交代“你看有这个价位,就给人家成交”。此后,董全胜根据景引社的授意,指使报单员进行虚假交易,通过公司的内部交易系统出具虚假的交割单欺骗客户,使客户产生自己的股票正常交易的错误认识,从而支付交易资金。
2001年5月至2002年8月间,被告人董全胜伙同景引社等人先后骗取刘先生等18名被害人交易资金共计人民币230万余元。经查,客户缴纳的交易资金未被存入“2375”帐户,部分款项被存入新奥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帐户,而且要求买入卖出的股票也未在首创证券经纪公司交易。
2002年8月14日,被告人董全胜伙同景引社等人畏罪潜逃。2006年6月2日,被告人董全胜到海淀分局海淀派出所自动投案。现赃款未退赔。截至2003年11月27日,科望公司股票交易帐户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32.11元,股票市值为人民币264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全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期货经营业务或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情况下,冒充他人名义进行股票经纪业务,并在明知客户交易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下,仍按照他人授意指使报单员进行虚拟交易,使用虚假的交割单骗取客户信任,继而骗取客户缴纳的交易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现有证据证实北京新奥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票交易业务由景引社全权负责,被告人董全胜既未参与公司的成立,也未参与同金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或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商谈,只是受雇于景引社担任交易部经理,负责代理客户指定交易,在明知景引社等人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下根据景引社的指示指使报单员进行虚假交易,虽然,董全胜直接与客户联系并吸纳资金,但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客户资金被董全胜实际占有,故被告人董全胜是协助他人完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结合被告人董全胜在被通缉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董全胜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全胜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提醒:
一家非法经营的“证券营业部”缘何在中关村驰骋数年之久?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和股民的麻痹心理让景引社等人有可乘之机。2002年以前,各个机构为分散资金,允许在同一股票帐户下挂多个股东帐户卡,从而证券交易公司只能掌握下挂股东们买卖股票的情况,而无法掌握股东的入资情况,从而给被下挂帐户更多的空间。景引社正是利用下挂股东卡、交易公司无法掌握被害人入资信息的漏洞,使用两套交易系统,或者不将客户资金存入科望公司在首创证券的帐户,或者未经客户同意挪用资金或出售股票,从而占有客户资金;同时,在办理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中,分离客户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按照客户的要求在内部系统中制作虚假交易记录蒙骗客户,从而源源不断的吸纳客户资金。首创证券的工作人员表示,2006年证监会已经明令禁止了下挂股东卡。
此外,股民在选择经纪公司时未查询公司资质也给犯罪分子制造了机会,因此,法官建议股民包括其他消费者在支付资金之前一定要核实收款人的身份及资质,谨防被骗。 (作者: 文/曹晓颖 图/李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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