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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盗油案和温州破坏电力设备案主犯被执行死刑

2008年12月25日 16: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五日电 今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罪犯王玉江、刘林彬和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罪犯向恩孟依法执行死刑。

  二00五年四月,河北省黄骅市农民王玉江与山东省无棣县渔民刘林彬伙同他人在胜利油田海洋采油厂海底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造成原油和天然气产量的严重损失,原油泄漏事故严重污染了该海域生态环境,给当地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养殖、水产品加工及涉海人员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明显的影响,仅对东营海域即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一亿三千九百余万元。同时,对事故发生的近岸海域、河北沧州海域、渤海湾中部海域及天津海域也形成了污染。

  对此,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玉江、刘林彬均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均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王玉江、刘林彬结伙在实施盗窃原油行为过程中,采用打孔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二人均系主犯,且犯罪情节恶劣,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核准对王玉江、刘林彬死刑判决。

  湖南省桑植县无业人员向恩孟,伙同他人在浙江盗窃变压器内的铜材,造成经济损失八十六万余元。向恩孟还伙同他人窃取温州市一工程项目部工地内变压器里的铜,被工地看守人员发现后,遂用堵嘴、扼颈手段将看守人员杀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向恩孟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与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对向恩孟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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