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屡禁不止 南京案引发“重典惩治”呼声——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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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驾车屡禁不止 南京案引发“重典惩治”呼声
2009年07月17日 07:4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7月8日下午,南京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张明宝。

  张明宝,重大醉酒肇事案肇事司机,6月30日在南京酒后驾车一路狂飙1400多米,致5死4伤,其中一名孕妇及腹中胎儿死状惨烈。经检测,他血液内酒精含量高达381毫克,远超过构成醉酒驾驶的80毫克。

  7月2日,有消息人士透露,对于张明宝先以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同时按照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开展侦查,进一步获取证据。

  7月5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鲁民等9位律师向社会发出联合公开信,交通肇事罪已不足以惩处张明宝,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针对酒后驾车肇事的相关条款,加大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

  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6月30日案发后,如何对张明宝定罪,成为南京市民及法律界争议的焦点。

  有网民发帖说:“他必须死!不死不足以平民愤!”该帖子迅速被顶了起来。

  也有网民说:“事情已经发生了,难道死刑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我的建议就是赔偿,然后判刑,毕竟他也是有妻儿的人。人死不能复生,何必再赔上一条命和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但这个帖子遭到大部分网民的指责。一些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无论张明宝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其社会责任感、道德感的严重缺失,客观上对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应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判。

  也有一些人质疑重判的观点。江苏交广网节目主持人靳浩说,愤怒之后我们应该回归理性,法治社会就应依法治国,法律是杆秤,不该被舆论左右,张明宝行为影响恶劣,但依现行法律,没有触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著有《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一书的律师朱彤坚持依法律办事。他认为,对于已发生了的犯罪行为,只能在现有法规下定罪量刑,张明宝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能在交通肇事罪的第二个量刑层次量刑,最高判有期徒刑7年。

  “如何定罪需要依据事实和现行法律条款。”鲁民强调。即使是张明宝这样恶劣的醉酒肇事,也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些主观恶性极强、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并论,所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合适。

  酒后驾车依然屡禁不止

  “6·30”事件后,江苏省迅速掀起了一场查禁酒后驾车的集中整治风暴。南京警方7月1日宣布,在全市集中整治酒后驾车行为100天。

  7月4日,江苏省公安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依法从重查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以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等5项措施,实行快速取证、快速处理、从严处罚。

  尽管面对着恶性事件后的群情激愤和严打风暴高压态势,酒后驾车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据了解,在统一行动期间,全省查获酒后驾车人员633名,醉酒驾车人员69名。其中,南京市共查获酒后驾车人员44名,醉酒驾车人员两名。

  7月3日早晨,南京一大学生酒后驾车连撞4人,其中3名是中学生。而肇事者在被问到“6·30”事件时,还说:“怎么可能不知道?太惨了。那个驾驶员简直不是人,该杀。”而他却觉得自己酒量还可以,虽然从晚上10点喝到第二天早上7点,但开车“肯定不会出事”。

  这一事件再次激化了公众对酒后驾车处罚的争议,民众要求严惩酒后驾车的呼声越来越高。

  引发立法严惩呼声

  事实上,尽管对张明宝如何定罪,两派观点争执不下,但双方观点都是基于对公共安全的思考,双方都认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以惩戒酒后驾驶。

  一个问题摆在大家面前,现行的法律能否有效遏制酒后驾车?如何遏制酒后驾车?

  7月5日,鲁民等9位律师在联合公开信中提出3条建议:修改法律,加大“酒驾”处罚力度;创新措施,拒绝酒后驾车;全社会共同行动,倡导文明守法驾车。

  “酒后驾车者不怕罚款,应该让他们负刑事责任。”鲁民说,目前我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还是以“教育性”处罚为主,但很多国家都已经对酒后驾车制定了严厉的处罚制度。当法律的教育作用失效后,它的惩戒作用就应该充分发挥。

  律师朱彤认同这一观点,如果酒后驾车行为不能有效控制,可以考虑修改法律,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个惩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酒后驾车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开车本身就是有高度危险的行为。

  鲁民认为,过分关注对肇事者的判决结果意义已不大,更重要的是如何在酒后驾车问题上完善现行法律。

  鲁民说:“个案的严惩既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酒后驾车,我们应该建立起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实习生 景璟 朱云芳 本报记者 李润文)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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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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