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游泳培训馆缺防范意识 致七龄女童溺亡——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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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一游泳培训馆缺防范意识 致七龄女童溺亡
2009年07月17日 13: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扬州七月十七日电(记者 崔佳明)江苏扬州西区一游泳培训馆因麻痹大意,缺防范意识15日傍晚发生一起七龄女童在学游泳过程中溺亡事故。

  “孩子出事时没有人知道,直到浮出水面,教练才知道。”出事女童的父亲告诉记者,孩子活泼可爱,非常聪明。下个月31日就是女儿的7周岁生日,9月1日她就上二年级了。

  “我清楚记得,下午5时50分左右,女儿还与一起学游泳的孩子聊天的,很快就出事了。”出事女童的父亲及一家人怎么也不能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当时,他看到教练从里面焦急地抱着一个小孩出来,做梦也没有想到抱着的就是自己女儿。自己仍然在游泳培训馆里面喊孩子的姓名,其他孩子及家长也帮着一起大喊,依旧没有听到应答。此时,他开始惊讶起来,迅速奔跑至隔壁的西区市一院抢救室,但是孩子已经身亡。医生告诉他,孩子是溺水身亡。

  该游泳馆老板和教练在警方接受调查时,他们承认,按照正常情况,不会出现问题。该教练说,当日女童出事前不长时间,在接受培训的小学员中,有一个孩子去上厕所 摔倒把耳朵跌破了,他们就带孩子去医院,把深水区的孩子撤到浅水区了。可谁也没发现出事女童并没有撤到浅水区,悲剧就此发生了。

  据了解,该游泳馆今年5月7日刚开业。游泳馆总教练石某是专职游泳教练,游泳馆规定:培训期间,因场地问题,家长谢绝入内,只能站在游泳馆的窗户外观看。

  目前,该游泳馆已经暂停营业。警方介入,双方正在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对此,扬州警方提醒: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工游泳场馆深、浅水区的安全游泳区域,应当设有明显的标志;人工游泳场馆核定人数的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同时从事游泳教学的教员,必须取得教练员技术职称或中国游泳协会颁发的游泳教员等级证书;而救生员要有中国救生协会规定上岗证。另外,救生员只负责将溺水的人救上岸,游泳馆要配备医护人员第一时间实施抢救。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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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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