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合同禁保姆"陪睡"引争议 市民指无操作性——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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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拟合同禁保姆"陪睡"引争议 市民指无操作性
2009年09月11日 09:52 来源:文汇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我觉得用这种合同的形式、白纸黑字写下来是没用的,缺乏可操作性。如果他们自己要睡在一起,怎么监督?谁来监督?”昨天(10日),针对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草拟的全市性家政合同中有关禁止“保姆陪睡”的条款,上海来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李荣表示了疑义。

  据悉,目前这份上海首份家政合同 “是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成型的条款”,两种合同文本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之所以拟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不断曝光的保姆陪睡事件。

  不但陪吃、陪喝,竟然还陪睡觉

  “本来只想为爸爸找个保姆做家务,没想到她竟当起了家里的‘女主人’,不但陪吃、陪喝,竟然还陪睡觉。”居住在上海普陀区的史先生说。

  两个月前,史先生需要出差一段时间,他担心退休在家的父亲生活无人照料,便想到了去家政公司请保姆。经某家政公司的介绍,找到了一位42岁的保姆。当初双方约定先试用,工资为每月1200元。

  上个月,史先生出差回家,发现这位保姆除了打扫房间、做饭、洗衣服等本职工作外,每天晚上,竟然进入父亲的房间里睡觉。一次交谈中,父亲还告诉史先生,已将保姆的工资涨到了2500元。对此,史先生十分气愤,决定解雇该保姆。不料,父亲坚决不同意。史先生不好意思责备父亲,但总对该保姆不放心,担心父亲被骗。

  李荣说,每100名保姆中可能只有一二名保姆会与房东睡在一起,但实际最终有多少谁也说不清。“有的当事人当时不说,有了矛盾才说,谁也没法管。”

  应规范保姆、雇主、家政公司和中介行为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会长陈锡珠表示,出台家庭服务合同是为了规范保姆、雇主、家政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对此,市民杨寿波认为,这种规定毫无操作的可能性,纯属扯蛋。“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难道还要有人去雇主家查房?管不了的事不要硬管,不起作用的合同不要订。

  有网民认为,“合同不过是一张废纸。老人也需要伴、需要性,只要老人健康开心,有何不可?”双方如果属于自愿行为,就不应受追究。还有人提出,“异性同龄人”到底是个什么概念,是同一个年龄,还是上下浮动几岁?

  也有不少人认为,“陪睡保姆”这种以保姆的名义进行性交易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果是已婚雇主雇佣这样的“保姆”,此类保姆事实上扮演了一个第三者的角色。

  阳光宝贝母婴护理中心总经理唐军认为,法律规定也难以制约保姆陪睡行为,何况是家政服务合同。应该通过道德约束和教育,以及提高双方素养来禁止这种行为的出现。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规定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上海并不是第一家。前段时间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中也曾有过“不安排其与成年异性共住一室”的条款,但仅仅是条款而已,无从实施。

  “保姆陪睡”,社会中的尴尬事实

  一项调查显示,凡是聘请“陪睡保姆”的,绝大多数都是老伴去世的单身男子,他们在和保姆的朝夕相处中,难免会产生感情。有人也许会说,既然保姆与雇主同居了,也许真的有了感情,为何不干脆结婚呢?这样不就可以名正言顺住到一起了吗?这种想法当然很好,但实行起来却不容易,主要是老人的子女会反对。这其中会涉及财产归属和分配、老人婚后住哪里、谁来赡养等等诸多的问题。有调查表明,阻碍老人再婚的最大阻力就是来自于老人们的子女。因此,市民何君认为,“保姆陪睡”,是社会中一个尴尬的事实,不必撕破脸皮,通过合同的形式禁止陪睡,让那些老人和保姆无地自容。

  记者了解到,正在制订中的这份上海首份家政合同,将作为格式合同由工商部门负责制订后统一发布,合同试行版最快年内完成。(周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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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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