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阿美(化名)在一张欠条上签下丈夫大力(化名)的名字后去向不明,签名真假难查清,大力又不认账。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阿虎(化名)能讨回这笔钱吗?近日,福州市中院依证据规则,判令阿美和大力共同偿还这笔欠款。
欠钱不还成被告
阿美与大力是夫妻。自2007年3月以来,他们与阿虎进行色料交易活动。阿虎称:到去年8月1日,他们共欠款38.9898万元,由阿美出具一张署名为“大力”的现金支出凭证给他。
见对方迟迟不还钱,阿虎就将大力夫妇一同推上被告席。
欠条签名真假成为案件焦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阿美一直未露面,欠款凭证上“大力”的签名是否为阿美所签成了个难题。
在一审举证期间内,阿虎申请法院对欠款凭证上“大力”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一审法院通知阿美在7个工作日内到庭书写送检字样,对方无故不到庭。法院据此认为,欠款凭证上“大力”的签名系阿美所签。
一审判令夫妇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力夫妇在收货后,除支付部分货款外,尚欠阿虎货款38.9898万元未还,构成违约,应予偿还。大力和阿美系夫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遂判令大力夫妇共同还款。
一审宣判后,大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双方各有说法
二审期间,大力提出:他从未委托阿美向阿虎出具署名为“大力”的《现金支出凭证》,凭证上签的名不是他的笔迹,也不可能是阿美的签名。如是阿美的签名,按照常理她也会同时署上自己的名字。且该凭证不符合欠条的要件。大力提出,阿虎向法院提交的所谓在场证人阿旺(化名)的证言不应被采信。该证人与阿虎有利害关系。另外,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将诉讼材料送达给大力和阿美。阿美已与大力分居,大力无法通知她参加诉讼,也没有通知的义务。阿美作为案件独立的被诉主体,却不知道诉讼一事。
阿虎反驳称:阿美在对账后签下欠款单,并有证人予以证实。欠款是客观事实,属于阿美夫妇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有关诉讼文书送达到大力户籍地,并由大力父亲代为签收,送达程序合法。大力称其妻下落不明、其无义务通知她,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与阿美分居、阿美现不知去向的事实。并且,基于大力与阿美的夫妻关系,是有义务通知阿美出庭参加诉讼的。一审诉讼中法院已告知阿美须到庭,但大力未尽通知义务且未能提供阿美的签名字样,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欠款凭证上“大力”的签名系阿美所书写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驳回大力的上诉,维持原判。(陈鸿星 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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