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轧腿案重审索赔300万 法院未当庭宣判——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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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地铁轧腿案重审索赔300万 法院未当庭宣判
2009年10月17日 02:43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日,吴华林坐在床上休息,假肢放在一边。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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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铁轧断双腿案”追踪

  本报讯 昨日上午,“地铁轧断双腿案”在西城法院重新审理,吴华林索赔的精神损失费由之前的30万增加到50万元,所有索赔金额为300万元。此案审理历时两个半小时,未当庭宣判。

  昨日上午8时许,吴华林的姐姐吴华雯和律师来到法院,10余名记者也随后赶来。“怕吴华林受刺激,没让他过来。”吴华雯说。

  吴华雯按开庭通知换了56法庭的旁听证,但到了法庭,被告知法庭更换到58法庭。吴华雯来到58法庭发现,6个旁听席坐满了人,法官准备为领取旁听证的记者加座时,地铁公司称他们出示的证据材料涉及商业秘密,记者随后被“请”出法庭。

  去年6月,一中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吴华林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80余万元。今年检察机关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

  由于去年底吴华林曾起诉北京地铁公司要求支付安装假肢费用178万元,他将两个案子合并重新进行起诉,向北京地铁公司索赔300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由以前的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

  吴华林的律师金占良说,案件发回重审,需要重新开始,赔偿的标准当然也应该按今年的进行。

  地铁公司代理人称,应该按事件发生时的标准计算。

  审理历时两个半小时,控辩双方进行了辩论,未当庭宣判。

  - 庭审焦点

  地铁是否有过错

  被告称尽到义务无过错,安全性排在世界前列

  原告律师金占良说,地铁公司违反了国家安全标准,有重大过失,吴华林案件发生后,北京地铁黄标线更加清楚,还增加了安保人员,新开的地铁还有屏蔽门,这说明地铁公司认识到管理不足,也说明吴华林事发时,地铁公司有过错。

  地铁公司代理人称,地铁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国际地铁对中国有关地铁的数据,表明北京地铁安全性排在世界前列。

  地铁是否必须设屏蔽门

  被告称没有强制规定,装门主要为节约能源

  原告方认为,为了安全,地铁应该全线安装屏蔽门。

  地铁公司代理人认为,屏蔽门的安装主要目的是节约能源,世界范围来看并不是所有的线路都安装屏蔽门。是否安装专家也有争议,安装后,发生着火或毒气事件后可能无法疏散乘客,会造成重大伤亡。相关规定没有要求地铁设置屏蔽门。

  地铁公司曾表示,1、2号线建成年代久远,受结构所限,目前暂无条件实施。

  地铁是否为高速运输工具

  被告称地铁运行时速33.5公里,并非“高速”

  双方还就地铁是否是高速运输工具进行了争论。

  北京地铁公司代理人说,地铁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地铁运行速度仅为33.5公里每小时,进站的速度只有15公里每小时。

  对此,原告律师金占良说,法律上高速运输工具与物理上的速度没有关系,公交车虽然很慢,但发生事故时还是适用高速运输工具。

  - 专家说法

  界定“高速运输工具”为关键

  法学院教授称此关系到赔偿是否适用无过错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俊业昨日表示,地铁属公共设施,运营牵涉到公共利益,如果赔偿比例过高,地铁公司可能承受不了。现在最好能够找到一个结合,兼顾地铁公司与乘客利益。

  本案中,地铁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是个关键,因为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原则,如果认定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那么吴华林案中,无论地铁是否有过错,都要进行赔偿。

  - 案件回顾

  ●2004年9月,吴华林在南礼士路地铁站,失足掉下站台,被列车轧断双腿。

  ●2005年1月,吴华林起诉地铁公司,索赔200余万元。

  ●2005年11月,西城法院认定吴华林重大过失,驳回其索赔请求。

  ●2006年3月,吴华林上诉,一中院维持判决。随后吴华林申诉,一中院将案件发还重审。

  ●2008年1月8日,西城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0万元精神抚慰金。地铁公司上诉。

  ●2008年6月17日,一中院维持原判。

  ●20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9月,北京高院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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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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