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男子向60家公司及个人非法吸收存款4亿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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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一男子向60家公司及个人非法吸收存款4亿元
2009年11月13日 20: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宁波11月13日电(记者 何蒋勇)浙江宁波一男子在两年内,以承诺付高额利息为饵,向60家公司及个人借贷资金4亿余元。今天(11月13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陈建明现年39岁,文化程度中专,曾以做房产中介生意起家,名下有两家公司。分别是,宁波永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永旺进出口有限公司。2006年下半年,陈建明开始利用其社会关系向社会公众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他将其借来的钱用于投资宁波市金丰宾馆及借给其生意伙伴徐暮斌(另案处理)投资宾馆、股票等。

  据了解,由于经营状况不好,致使资金无法及时回收,同时还要支付高额利息。陈建明以其个人或其个人控制的宁波永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永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用承诺支付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为名开始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大量吸收资金,月息最高达七分半。

  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7月,陈建明共向60家公司及个人吸收资金达4.0763亿元(根据案发后至审判时被害人报案及陈建明公司财务资料统计),实际用于投资房产、购买股票、购买公司股权、借贷给他人以及支付高额利息,至案发时止,尚有1.9038亿元未能归还,期间共支付高额利息7576万元。

  2008年8月,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称陈建明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遂将其列为网上逃犯。2008年8月20日13时许,浙江省富阳市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该市富春街春秋北路27号将陈建明抓获,后将其移交至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讯问,陈建明交代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建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陈建明向被害人退赔非法吸收的资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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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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