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现“职业公民代理人” 扰乱法律服务市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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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出现“职业公民代理人” 扰乱法律服务市场
2010年01月15日 20: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兰州1月15日电 (记者 侯志雄)律师通过为客户服务的方式实现和维护了社会的公益及正义。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段时间以来,兰州出现了所谓的“职业公民代理人”,他们以收费服务为主,扰乱法律服务市场,让老百姓防不胜防。

  职业公民代理人多有“猫腻”

  公民代理是指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的行为。法律所许可的前提是公民代理是无偿服务。

  2009年甘肃某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举报,杨某以广告公司法人身份为当事人代理诉讼,收取30万元的高额代理费。兰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副处长杨永明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职业公民代理人案件。接到举报后,兰州市司法局进行了相关的查处。

  杨永明说,职业公民代理人身份特殊,受利益驱动加上监管缺失,扰乱了法律服务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在代理中激化矛盾、恶化劳动关系,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2009年兰州市司法局通过调查,许多职业公民代理人是从原法律服务工作者脱离后成为“单干户”的人,有些仅是略懂法律常识谋取利益的无证人员,他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从排查情况发现,该类人员代理案件相当普遍。

  据兰州市司法局不完全统计:仅2009年4—5月案件代理人分类显示:律师302件占27.6%;法律工作者108件占9.9%;公民(法律顾问)346件占31.6%;无代理人338件占30.9%。职业公民代理人占到了三分之一。

  杨永明举了几个案例:杨某曾以某电视台记者身份长期从事诉讼代理,收取巨额代理费。马某仅以甘肃省法学会职员名义仅一个月内,就代理收费案件十余起,比许多律师还要多。

  相关法律存在真空

  《律师法》第55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些公民职业代理人对此抗辨道,他们没有以律师名义,是以公民代理的身份。而民事诉讼法中,公民代理是国家认可的。同时,杨永明还表示,司法行政工作也进入难点,《律师法》的规定和职业公民代理人的行为存在着‘真空地带’。”杨永明告诉记者。

  司法局:律师绝大多数诚信执业

  杨永明不同意“黑律师”这一说法。他说,“黑律师”首先是律师,他们从业无良,被当事人和群众所唾弃。而职业公民代理人则没有律师资格的无证人员,他们是“非律师”。据他称,兰州市有62家律师事务所的600余名律师,绝大多数律师对当事人忠诚,对社会负责,诚信执业,积极地参与法律援助以及其他各种公益性活动。当然,在法律服务的商业化、竞争化的影响也出现一些问题,但决不是主流。

  杨永明告诉记者,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不能私自收案、私自收费,所以当事人如果要委托律师时,一定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委托事项、收费标准、代理阶段、交费方式等重点条款。遇到不清楚、不明确的条款,要充分了解,交费后索要发票,当然你可以要求指定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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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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