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名青年男子因琐事挥拳伤人被行政拘留。该男子不思悔改,反而怀恨在心,再次报复,频频施暴,甚至连出警的公安民警也不放过,终于锒铛入狱。2月21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姜春雷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姜春雷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姜春雷,男,1977年1月生,文盲,固始县泉河铺乡黄堰村农民。
2009年6月,被告人因其家里的一台电扇发生故障,遂至固始县陈集乡臧集村街道修理。在韩某经营的家电维修部,因费用问题,被告人与韩某发生争执和厮打,韩某被打伤。被告人因此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事后,被告人心怀不满,伺机报复。
2009年8月27日上午,被告人与其弟弟姜某到臧集街道办事。被告人想起以前与韩某的恩怨,遂径直赶往韩某的维修部,对韩殴打,并将上前劝阻的韩某叔父和韩某岳母打伤。当地陈集乡公安派出所闻讯后赶至现场,被告人仍不歇手,并对出警民警翁某辱骂,将其嘴部打伤流血。
经鉴定,被打的四人伤情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弟弟姜某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春雷因琐事随意殴打公民,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明知公安民警出警却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一民警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姜春雷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吕志豪 吴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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