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职业打假”获索赔是否钻法律空子引争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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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阴:“职业打假”获索赔是否钻法律空子引争议
2010年03月22日 21: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江阴3月22日电(记者 洪晓红 孙权)今天获悉,江阴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围绕3瓶“冬虫夏草酒”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王海打假”公司旗下员工高先生与被告江阴某商场达成协商,获得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000元。而高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牌子的原告高先生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的身份界定,因相关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引起各方关注。

  “如果购买者未必是消费者,商场在能够证明其为打假专业户时,可以不必承担赔偿。”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黄晓晨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此案问题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这个赔偿的目的是惩罚制假卖假者,弥补消费者损失,赔偿主题落在消费者这个特定主体上,即消费者可以获得该项赔偿,如果购买者不是消费者,商场不必承担赔偿。

  据了解,2009年9月,来自北京“王海打假”的工作人员高先生在江阴某商场购买了3瓶“冬虫夏草酒”,共计价值2400元。而后,高先生根据卫生部“‘冬虫夏草’属于中药材,未经安全性评估禁止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规定,要求商场给予其解释及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在遭到商场方面多次拒绝后,2010年初,高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商场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矛盾尖锐。原告高先生认为,商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告商场则强调,高先生购买该商品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索赔为目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同。“他是一个职业打假人,是在知假买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法律上对“职业打假人”一说并无具体的标准来判断,高先生是否“知假买假”并不重要,其行为客观上打击了伪劣商品的泛滥。

  “商人逐利,需要法律约束行为,消费者维权,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若明知商品是伪劣产品还购买,使伪劣产品进行流通和交易,也是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承办法官同时认为,类似于高先生这样的行为,对合法经营者的损害也是不容忽视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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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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