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泡爆裂炸伤眼睛 四川工商调解获赔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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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灯泡爆裂炸伤眼睛 四川工商调解获赔偿
2010年05月04日 17: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成都5月4日电(张云刚 刘忠俊)4日,记者从峨眉山市工商局获悉,“五一”期间该局成功处理一起因灯泡爆裂炸伤眼睛的消费损伤赔偿纠纷。

  据了解,峨眉山市市民李某新购买了一新房,请装修工人进行装修,装修进行到了刮仿瓷阶段,由于装修任务紧,工人们进行夜间加班,因此在房间内接上了临时灯泡,灯泡是在城区经销商王某处购得,还谈好以后装正式灯具的时候也在王某处购买,双方还互相留下了电话联系方式,因是临时使用就没有装灯罩。

  当事人李某告诉记者,4月27日晚上,三个工人正在刮仿瓷,一名工人正刮到房间顶部时,突然‘嘭’的一声,那名工人顿时就捂着眼睛,差点从架子上摔下来了。当时眼睛还能看见,不过没有多久就充血了。我立即向卖灯泡的王某打了电话,王某迅速赶到现场,为了保险起见,我们一起把工人送到医院检查,检查费和药费是我垫付的。”李某谈起当时的情况时还心有余悸。随后,受伤的工人说眼睛任然不舒服,30号我又带他到另外一家医院进行了检查,费用也是我出的。

  李某找到王某要求支付自己垫付的费用、乘车费、误工费以及受访工人误工费、营养费等等,如果以后出现问题要求承担责任。但王某一再推脱,不支付费用,声称灯泡爆裂是由于当时电压过高造成的,不是自己卖的灯泡质量问题。无奈之下李某在“五•一”劳动节期间投诉到了工商部门。

  接到投诉后,峨眉山市工商部门找到双方当事人和受伤工人,通过调查了解和取证,王某对其声称的是由于电压过高造成的灯泡爆裂,自己无法举证,工商部门不予支持,通过法规宣传,王某对造成装修工人受伤的原因和已经产生的费用认可。通过调解,王某承担了此前产生的医疗费用,并给予了受伤工人一定的误工费、营养费,并承诺以后如能合法证明是由于此次受伤产生的后果,自己也将负责到达,李某也同意放弃其它的费用要求,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目前,王某已将此次事件通报灯泡生产厂家,并依法向厂家追偿。工商部门提醒王某要加强管理,避免同批次未销售出去的灯泡再发生类似事件,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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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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