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猪所吓支付医疗费三万余元 状告猪主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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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被猪所吓支付医疗费三万余元 状告猪主人
2010年05月21日 20: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台州5月21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朱利明 赵明星)浙江天台以男子梅某驾驶电瓶车从镇里驶往邻村,没想到途中被一头突然窜出的猪所惊吓,造成车子倒地,人也负了伤。5月21日,浙江天台法院平街法庭判决猪主人须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去年11月份的一天,50多岁的梅某驾驶电瓶车出门办事,踏脚处坐着一条狗。途径一村庄时,道路上突然跑出一头大猪,梅某一时受了惊吓,一下子捏紧刹车,倒在地上受了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用3.7万元。事后,梅某找到猪的主人张某夫妇,协商解决有关费用的赔偿事宜,但双方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梅某将张某夫妇告上法庭。

  梅某认为,自己在道路上驾驶电瓶车一直很安全,如果不是张某的猪突然跑出,冲撞电瓶车,自己不可能摔倒并造成伤害。因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张某夫妇对猪看管不严导致冲出猪圈,并撞倒原告电瓶车,应当赔偿全部损失。为证明其主张,梅某向法院出具了当时派出所对有关情况的调查笔录,还申请了一名证人作证,证明事故发生时,猪撞倒了电瓶车。

  而张某夫妇则认为,本次事故系梅某自身驾驶不当造成,猪并无撞到梅某。梅某一见猪从路边冲出,紧张之下就摔倒了。况且梅某电瓶车上坐着一只小狗,小狗由于害怕四处乱窜影响了电瓶车的平衡性。为证明其主张,张某向法院申请了四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猪并无撞到电瓶车。

  庭审中,双方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梅某受伤治疗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张某夫妇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争执的焦点主要归结为两点,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造成损失的项目及金额的合理性问题。

  承办法官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被告应当圈养的猪跑到路上,致使原告倒地受伤,故被告依法应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相关损失。同时,原告梅某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在前踏板搭载小狗,以致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自身具有重大过失,故可以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损失的项目及金额的合理性按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准,确定为3.2万元。遂判决梅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张某夫妇承担70%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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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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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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