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郑某与男方沙某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双方相处尚好。可是好景不长,自孩子周岁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春节前,郑某为了对沙某进行约束,提出要求签订一份协议。
协议规定:第一,双方应尊敬、孝顺父母;第二,对家庭负责,在外不允许吃喝嫖赌;第三……共五项规定。最后,并要求如果沙某因做不到导致离婚应赔偿女方1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郑某与沙某再次为琐事争吵,无奈之下郑某起诉至(安徽)肥西法院要求离婚,并根据协议要求沙某补偿6万元。
近日,肥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双方签订协议具体内容不违反婚姻法的精神,但女方对于离婚要求赔偿10万元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夫妻双方是法定财产制,其次,《婚姻法》对离婚赔偿有明确规定,而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属于规定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也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精神。法院最终未予支持女方经济补偿要求。(宋建忠、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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