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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以荐股为由大肆敛财 被套小散小心罗氏骗局

2013年07月29日 15:05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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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知名机构的旗号卖炒股软件 以专人指导、荐股为由大肆敛财———

  “A股市场持续下跌,煎熬中的投资者让犯罪分子看到了“商机”,一些“名牌机构”或“私募高手”频频致电投资者,号称能帮其赚钱,然而大多事与愿违。 北京证监局日前联合证监会、公检法等部门通报了近期由昌平区法院判处的罗某、白某等五人非法证券经营案。此案涉嫌非法经营人员31名,涉案金额超过千万,五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经营罪被公诉,并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骗局第一步

  推销“免费炒股软件”

  主犯罗某在2007年至2009年一直在北京的股票研究网工作,代销股票软件并荐股。2010年2月罗某从原公司带出业务精英黄某等人, 罗某、白某于2010年2月5日注册成立北京兴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被投资者怀疑欺诈之后,2011年9月30日又以黄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北京金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公司中,罗某均为实际经营人,白某为行政主管。

  这两家公司都没有进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但公司业务员在推销软件时,却号称公司实力雄厚,可给投资者提供免费软件,讲解股票业务知识,分析股票,推荐软件内的个股,最终目的是让投资者愿意高价购买其他付费软件。

  骗局第二步

  向付费投资者荐股

  据介绍,付费软件按等级不同,价格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而投资者购买的付费软件需要经过培训才能看得懂,因此很多投资者买了软件后基本不会正常使用,一头雾水的投资者会求助于业务员,这时业务员就会推荐股票。 罗某要求业务主管在销售软件过程中“给付费用户荐股,必须有仓位和止损比例的限制,且个股来自于股司令或大军师等软件”。

  直至东窗事发,在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等地,罗某和白某雇用多人从事非法证券咨询业务,在销售快枪手、红阳线、大策略、股司令、大军师、大金融等软件的过程中,有专人指导购买股票、推荐股票信息,以收取信息费、会员费、服务费等名义,骗取投资者钱财。

  骗局第三步

  一个投资者至少被骗两次

  为了在短时间内敛财,罗某精心炮制出一套快速盈利模式:试用软件→推荐股票→购买初级软件→收取信息费→推荐股票→购买高级软件→收取信息费→推荐股票。此案中的咨询公司均配有股票分析师,会将分析的两三只利好股票告知各业务员,以便于业务员推销软件。

  据购买软件的受害人回忆,兴盛公司或金讯通公司的员工,其中包括助理、经理、老师,都直接向投资者吹嘘其公司实力强大,并荐股和给客户带盘、指导客户交易。在支付相关信息服务费后,该公司会给投资者安装软件并与其签订软件销售合同,之后直接指令其买股。

  多数投资者买了股票后会亏损,但当投资者表示质疑的时候,业务员又会将投资者介绍给所谓的“经理”,其他经理又以能为其挽回损失为由,继续骗取客户高额服务费。

  案件回放

  罗氏骗局涉案金额1070万元

  2011年9月,上海投资者陈先生向北京证监局举报,北京兴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名荐股,诈骗钱财25万余元,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此类案件线索的单个案值通常较小,达不到30万元的刑事追诉标准,为了进行刑事追诉,我们需要通过银行账户追查资金,进一步补充搜索证据。”北京证监局副局长陆倩说。

  2012年2月,北京证监局通过调取涉案公司收款人员的银行账号,追查到投资者莫先生曾向该账户汇款9万余元,经与莫先生联系,收到其举报材料。至此,该案涉案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北京证监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同年5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与昌平公安分局出动40多名警力,在兴盛信息公司现场抓获非法经营人员31名,当场获取电脑、账本、客户名单、培训手册等大量证据材料,初步查明涉案金额高达1070万元,罗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今年4月,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非法经营罪名成立,判处主犯罗某、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250万元;其他三名从犯均为销售主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款50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50万元。五名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局长解案

  为何“低知”能骗“高知”

  北京证监局局长王建平指出,目前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正呈现“低知”骗“高知”趋势。

  “此次通报的五人犯罪团伙,从学历来看,其中三个大专生和两个高中毕业生,学历不高,骗术也没多复杂,但总有一批高学历的投资者上当受骗。这些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投资者亏钱后急于回本的心理。”王建平说。

  据介绍,现有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有三大类,最典型的一类就是和罗某、白某等五人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牌照而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违法行为。

  其次,这些犯罪分子一般是或者曾经是知名持牌机构的所谓“代理商”,在代理销售持牌机构的合规产品同时,打着知名持牌机构的幌子违规收取所谓会员费、升级费。

  此外,还有一些持牌机构的员工利用掌握的客户资源,诱导投资者向其指定账户缴纳会员费或软件款,类似持牌机构大多合规内控手段不严,营销人员或其他员工能够轻易掌握客户信息,并利用客户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本栏撰文/本报记者 吴琳琳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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