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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称处置光大事件完全依法而为

2013年08月27日 08:3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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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在对光大事件处理中,应当执行证券法,它是规范证券交易的基本法,交易所对证券异常交易的处置过程,也是执行法律的过程。不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这是监管的底线

    ★这一罕见的突发事件为正在研究中的证券法修改提供了一个鲜活的实例,证券法上有关异常交易处置的制度供给不足的缺陷,需要通过法律修改予以弥补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周芬棉

    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光大“乌龙指”事件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非常详细地回答了市场普遍关注的十方面问题,包括为何不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为何不在光大证券公告事件原因之前发布提示性公告、为何不对错误交易予以取消等等。但是,目前仍有人质疑,称上交所监管无能、在推卸责任等等。

    为此,8月26日,《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了上交所。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称,交易所在处置光大事件中,是基于自身的法定职责,完全是依据现行法律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而为,根本不存在推卸责任的问题。

    监管底线是不能违反证券法

    针对有投资者质疑,交易所以法律规定为借口推卸责任的问题,发言人称,这种说法有失公允。众所周知,资本市场具有很强的法治依赖性,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市场。上交所作为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在应急处置光大事件中,依据法律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结合事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符合资本市场法制化运行、法制化监管的基本要求。

    正是按照法制化原则,交易所在对光大事件处理中,应当执行证券法,它是规范证券交易的基本法,交易所对证券异常交易的处置过程,也是执行法律的过程。不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这是监管的底线。

    该发言人举例说,很多投资者称交易所为什么不停市、为什么不能取消当日交易,其实这些问题都涉及到证券法的规定。就临时停市而言,证券法第114条赋予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的权力,但同时规定了十分严格的启动条件,从光大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对市场造成的影响看,难以从中找到临时停市的法律依据。又如,就异常交易取消而言,证券法第120条明确了“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交易结果不得改变”的基本要求,交易所取消光大事件中的“乌龙指”交易和投资者的跟风交易,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发言人也说,当然,这一罕见的突发事件为正在研究中的证券法修改提供了一个鲜活的实例,证券法上有关异常交易处置的制度供给不足的缺陷,需要通过法律修改予以弥补。

    监管应依据交易所具体规则

    发言人称,按照法制化原则,交易所在处理光大事件时,应当有具体规则来支撑,需依规则而为,而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这些规则就是交易所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的交易规则,它们也是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应当遵守,组织管理证券交易的交易所也应当遵循。

    在现有沪深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中,均对如此特殊、尚无先例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交易以及引发市场整体性异常的处置,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采取临时停市或者取消交易等措施,将面临执行标准和操作程序不明确等困难,因临时停市或者取消交易受到影响的相关交易当事人,也会因没有规则和制度预期而提出质疑。

    发言人称,当然,这一罕见的突发事件也要求交易所将修改、丰富、完善交易异常处理的标准和程序,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处理光大应依准确事实而为

    发言人称,本着按照法制化原则,交易所在处理光大事件时,应当依准确的事实为根据。交易所在做出相关决定、公告相关事项时,均要以事实为基础,这是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本次突发事件处理中,上交所面临一个很大的质疑是,为什么没有在光大证券公告之前提前公布当日市场异常波动的原因?从上交所新闻发布会呈现的事实看,在当日14时19分光大证券未正式公告前,尽管交易所通过持续不断地问询等方式,对事件原因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但了解的方式是非正式的,掌握的信息也是不全面的,未准确掌握异常交易发生的真实具体情况。

    发言人表示,事发后,作为事件当事人和责任方的光大证券一直处在交易异常原因核查确认过程中,直到收盘后,才提交对事件的书面确认函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交所早早地就发布公告将股指异常波动归因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不仅没有充分的规则依据,也缺乏准确的事实依据,交易所如果做出相关公告,将面临事实依据不充分甚至出现错误的风险。

    发言人提出,这其实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即在我们这样一个股市容易出现大幅波动的市场环境中,证券交易所在缺乏相对可靠的事实、信息和依据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在交易进行过程中,于第一时间通过相对权威的方式,解释、澄清其背后的原因?

    依据法律市场各方应归位尽责

    发言人称,证券交易是一个复杂的市场行为,涉及投资者、证券公司、交易所、结算公司等诸多主体。在这个完整的交易链条中,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分工,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并为证券法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所确定。在证券交易异常发生后,强调相关处置遵守“权利、义务与责任”相均衡的法制原则,十分重要。其中,包括投资者在内的交易当事人应有谨慎理性交易的义务,异常交易事件的当事人有及时查明澄清事实并承担相关责任,交易所有依法采取处置措施、行政监管机构及时介入查处违规行为的责任。

    发言人介绍说,在光大事件中,上交所履行了实时监控、预警、处置光大证券所引发的异常交易,并督促其查明和披露真实情况等职责;证券监管机构在第一时间介入本次异常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置,采取监管措施,开展立案调查,并督促相关主体履行职责。

    总体而言,自律和行政监管机构已经在法制的框架下采取了应对和监管措施,在后续的案件查处和责任承担中,法制化原则仍应坚守。

    投资者损失亦应依法得到赔偿

    发言人称,从光大事件中出现的异常交易来看,由于光大证券订单生成及委托系统存在的缺陷,导致其在11时5分8秒之后的2秒内,瞬间生成26082笔预期外的市价委托订单,并被发送至上交所交易系统,最终成交了70多亿元。这些预期外的订单显然不是出自光大证券的真实意图,属于人们常说的“乌龙指”,具备了错误交易的一般特征。

    而在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中跟风买入的投资者,他们确实是根据自主判断所作出的投资决策,既符合其真实意图,也未被错误执行,不具备错误交易的要素和特征,也不存在取消交易的事实基础。目前,有观点认为,这些跟风交易也属于错误交易、应当作相应处置,是对证券错误交易制度的误解。

    发言人称,投资者在较高价位跟风买入,有可能遭受损失。如果光大证券被认定存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投资者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向光大证券索取赔偿。当然,从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信心出发,监管部门也可考虑通过设立赔偿基金等方式对遭受实际损失的投资者给予一定补偿。

    发言人认为,无论以何种方式索赔,投资者需依法而为。而不能因为自己有了损失,就片面认为这种交易也是错误的,应当取消,这种主张是与证券法的规定不相一致的。

    制图/李晓军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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