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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制IPO难产 马云遭遇控股和上市两难

2013年09月04日 09:5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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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证监会或难作出豁免 马云面临控制权和上市两难

  昨日有消息称,香港证监会已召开董事局会议,商讨如何处理阿里巴巴总值千亿港元的上市事宜。消息人士透露,对于任何会被视为对阿里巴巴作出豁免,使其不需遵守现行上市规定的改变,证监会都予以否决,其中包括允许阿里巴巴采取合伙人架构上市的建议。

  香港证监会的这一决定,意味着阿里巴巴董事长马云可能无法保证管理层在香港上市之后对公司的控制权。

  马云不希望大权旁落

  自2005年雅虎斥资10亿美元购入阿里巴巴集团40%的股份以来,以马云为首的阿里巴巴创业团队一直在为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而斗争。目前,阿里巴巴董事会共有四名席位,分别是杰奎琳-雷瑟斯(美国雅虎)、马云(阿里巴巴)、孙正义(日本软银)、蔡崇信(阿里巴巴)。

  从目前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来看,形势对马云及管理层仍然不利,算上马云本人持有的阿里巴巴集团7.4%的股权,整个管理层的持股比例也只有10.4%。而根据日本软银和美国雅虎披露的数据,这两家公司各持有阿里巴巴集团36.7%和24%的股权,两家外资对应的投票权和董事席位显然足以控制整个公司。

  为避免上市后控制权旁落的尴尬局面,阿里巴巴一直谋求解决方案。不久前,阿里巴巴希望效仿一种叫“双轨制”的股权结构,即可以发行不同投票权的两种股票,实质是允许企业管理层通过具有更高投票权的股票控制公司。

  不过,香港目前的上市规定不允许所谓的“双轨制”投票结构。而阿里巴巴现在抛出来的合伙人制度,可以完全保证上市后马云等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

  港交所同样面临两难

  这种合伙人制度也面临不少障碍。根据香港媒体报道,在香港,只有港交所一家上市公司有提名董事的特权。为了保证政府对港交所的控制,港交所13个董事会成员中,只有6名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港交所的这个提名董事的特权,是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例《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所确认的,该法例和香港《公司法》具有同等效力,而阿里巴巴只是适用《公司法》的一般公司,很难想象港交所有权为阿里巴巴开这个先例。

  与此同时,港交所也不愿错失阿里巴巴这一1000亿美元“超级航母”的IPO。目前在港股中,另一家内地互联网企业腾讯今年以来大涨51%,成为香港恒生指数成分股中的第一牛股,其市值已达850亿美元,港交所希望将这两家网络巨头均揽入囊中。

  对此业界看法不一。内地一家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说,如果这样做的话,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两条腿”已经被阿里巴巴全部切断了,变成不分红的(或者比例很低的)投资和不能介入公司经营决策的投资,谁愿意做这样的傻子吗?

  另外一些观点则认为这种合伙人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公司的控制。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IPO的优缺点

  优点:提升香港新股融资额,提升港股市值和日均成交,增加投资者选择。 缺点:港股监管制度受到质疑,开了先例,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被削弱。

  潜在机会:香港科技股板块日趋成熟,小股东可以借投资阿里巴巴赚钱。

  潜在风险:优质公司因为监管水准下降而放弃在香港上市,其他公司都步其后尘上市,市场日趋复杂。 (记者 薛松)

  名词解释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到底是什么?

  阿里巴巴高层合伙人制度,其实就是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合伙制的法律规定)。该“合伙人”方案和合伙企业不是一个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阿里巴巴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华尔街日报》关于这一问题有如下报道:“知情人士称,阿里巴巴的大股东软银和雅虎不在合伙人里面,但是这两家公司已经批准了这项计划。即使股东们否决了提名的董事,合伙人仍可以继续提名,直到董事会主要由合伙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阿里巴巴方案中的“合伙人”,并不像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样,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阿里巴巴内部是这样定义的: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加入公司至少5年的特定人士,被确认为合伙人——其实就是一批资深高管。

  这有点像很多公司制的企业,如咨询公司、投资银行,高级管理者的头衔也叫做“合伙人”,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

  在私人公司中,类似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方案作为一种针对公司董事产生程序的特殊合同安排,只要股东批准,并没有太多问题。但如果是上市公司,这种安排是否会伤害中小股东权利,就变成了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作为小股东的管理层垄断了半数以上的董事提名权,意味着外部中小投资者更为弱势,无法在董事会中提名代表自己的董事,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也更差。(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aymond Wang)

  在港股上市:不允许双层投票权,但监管相对宽松;

  在美股上市:允许双层投票权,但监管以及小股东集体诉讼更为严厉。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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