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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原副总爆料:2000万元诉讼案未披露

2013年09月18日 10:31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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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邬俊杰表示,9月14日新世纪公告中提到的“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实为虚假披露,目前其与新世纪尚有一桩涉及2000万元的民事诉讼仍在审理中

  9月15日晚,新世纪(002280.SZ)一纸公告显示,缠绕新世纪近两年的股权收购纠纷终于以终审落幕,且纠纷双方以撤诉圆满结束,不会对新世纪业绩产生影响。然而《证券日报》记者通过联系该纠纷案被告人邬俊杰(原新世纪副总经理)了解到,纠纷两方的相互撤诉,是由新世纪先提出的,而此次新世纪公告的终审并不是新世纪股权纠纷的结束,此外还有一桩涉及2000万元的民事起诉涉及到新世纪。

  涉案2000万元仍在审

  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9月14日新世纪公告表示,2012年与子公司江琛公司的原股东邬俊杰等三人的股权转让纠纷已经通过终审,案件以双方的和解而了结。

  9月17日,邬俊杰对记者表示,9月14日新世纪披露的公告中提到“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实为虚假披露,目前其与新世纪尚有一桩涉及2000万元的民事诉讼仍在审理中。

  根据邬俊杰给出的《民事诉讼状》,邬俊杰作为原告,被告人是新世纪,以及五名高管总经理滕学军、徐智勇、陆燕、高雁峰和乔文东。诉讼请求包括三项:1、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1%/月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10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这2000万元的出处是新世纪暨5大股东与邬俊杰签署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由新世纪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邬俊杰三人再支付江琛权益转让款2000万元,并约定由总经理滕学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否者按照每月1%利息收取滞纳金和100万元违约赔偿金。

  据邬俊杰透露,该案件2012年已经提交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但对于这桩诉讼,新世纪至今未予信息披露,而根据深交所信息披露指引中的规定,与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均需披露。

  转让价格各执一词

  新世纪主动撤回诉讼?

  针对这桩上市公司中罕见的股权交易纠纷,新世纪与邬俊杰各执一词。

  根据新世纪的表述是,2009年11月,新世纪与自然人邬俊杰等三人签订关于江琛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邬俊杰、韩贤斌、段秀勇将其所持有的江琛公司100%股份作价4000万元转让给新世纪,该协议同时也约定了三人应负的义务及对江琛公司现状的具体承诺。2011年11月7日,新世纪发现江琛公司对在转让时的状况作了虚假陈述与保证,违反了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相关义务、承诺。公司于当日向江琛公司发送了《关于解除》的函。2012年1月11日,自然人邬俊杰、韩贤斌、段秀勇以请求确认新世纪公司解除《关于江琛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2012年7月16日,新世纪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

  对此,邬俊杰方则向记者表示,新世纪收购江琛公司之前,新世纪就与邬俊杰三人签订框架协议,协议规定收购价为8000万元。其中4000万元股权转让价由新世纪支付,2010年10月新世纪与邬俊杰等三人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剩余4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并由滕学军提供担保,邬俊杰只需在南京江琛再任职副总经理一年,到期后可领取2000万元并自行选择去留。然而2011年10月,邬俊杰被免去副总职务,索要2000万元股权支付款无果,更想不到的是新世纪以江琛公司资产不实以及邬俊杰不配合公司收款为由,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要求,因此邬俊杰三人不得不以请求确认新世纪解除《关于南京江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

  如今孰是孰非已经无从知晓,但记者从邬俊杰处获得了由新世纪代理律师王永皓和邬俊杰的代理律师陆新华于2013年8月29日共同签字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解(撤诉)笔录》,笔录中显示,陆新华提出:要求新世纪撤回《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函》,并要求新世纪不再以本案中的事由或其他事由要求解除合同,双方确认涉争协议有效且未解除;王永皓对此表示同意。

  邬俊杰告诉记者,这桩纠纷其实是新世纪首先提出撤诉,新世纪已经预料到走司法程序将败诉,因此先提出撤销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函,避免后续公告时颜面无存。

  对此,9月17日,记者拨打了新世纪董事长徐智勇和总经理滕学军的手机,但均无人接听。记者 田运昌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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