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信披制度需要进行再创新

2013年09月29日 09:53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既然我国的市场特点、市场发展阶段有别于其他发达国家,那么在学习和借鉴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制度的再创新和再改造。

  建立议事规则制度中的背景充分披露和决策理由充分披露的制度要求。首先,应该明确要求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时,对于决议内容的相关主要文件,即作为决策依据的文件予以充分披露,并应作为决议附件。如果其后发现提案人或上市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隐瞒、遗漏、造假提供决策依据文件的,比照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则,由直接责任人对于由此给股东及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决议内容,特别是由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除前述背景文件外,还应该将参与决策的董事意见及理由(特别是不同意见)充分披露。必要时,可以要求列席股东大会予以说明。

  第三,决策过程中,应该引进独立专家意见,包括财务、法律、投资等方面制度,并将独立专家意见作为决策依据引用和披露。而且,独立专家的聘请必须摆脱受到上市公司控制的可能,可以考虑强制性设立聘请基金、随机聘请专家库内专家、匿名出具意见及意见免责等制度。

  细化和深化监事会独立调查制度。依托《公司法》制度,建立以监事会独立调查为核心的监督制度。根据《公司法》第54、55、57条规定,已经赋予了公司监事会对于董事、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内容进行独立调查和质询的法律权利。我们可以在这一制度下,进一步细化和深化独立调查制度。

  首先,明确监事会聘请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的权限和资金支持,公司法已有设计,但是可以以制度方式进一步明确;其次,建立监事会独立调查结果的激励机制,笔者认为,为了防止该独立调查制度沦为“花瓶”,与独立董事制度一样变味,应该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包括对于监事会和独立调查机构的激励机制;第三,建立对于监事会懈怠履行该职责的反追责制度,对于不履行独立调查职权或懈怠执行的,应该建立反追责制度,与激励机制进行配合,形成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制度设计。

  信息披露制度中,建立“本质披露”为核心的披露规则。对于信息披露制度,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应该针对投资者散户多,专业素质不高,容易受到蒙蔽,而且本身没有太多时间和专业知识去了解和理解信息披露内容和内涵,而市场结构日趋复杂的特点,建立“本质披露”为核心的制度变革。

  首先,应该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建立多元意见披露的方式,即之前所论述到的专家意见、监事会独立调查意见等应多元披露;其次,披露信息应包括背景信息,而且应该披露所披露信息的预期后果和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的个人意见;第三,将披露信息与事后追责制度,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紧密联系,加大违法成本也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单位: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

【编辑:陈鸿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