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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投资者权益保护度 “小散”要有独立表决权

2013年11月08日 14:49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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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同GDP不能等同于幸福感一样,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上市公司数量或股指的增长,也不能等同于金融创新或投融资品种之多寡,而应该以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中之重”——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及市场透明度、公平度、公正度的不断提高为价值取向。

  在这方面,完善股市博弈机制、给中小投资者更多话语权,可谓切实有效之举。

  “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两维护、一促进’的核心职责,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提高中小股东话语权。”证监会主席肖钢在日前召开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3年年会上这样表示。

  “就当前提倡上市公司分红的投资理念而言,中小投资者话语权的实现是推动分红质量提高的重要力量,其话语权的实现,可以监督公司避免分红方案侧重于认购方、解禁方的利益诉求,让更多的散户投资者得到实质性回报。”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方面,中小投资者诉求的表达和话语权的实现,也将推动资本约束力、市场约束力和诚信约束力的提高。

  中国股市是中小投资者占绝对多数的股市,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应该说无论是高层还是监管部门都是非常关注的。早在2004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年12月份,中国证监会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意在强化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但客观地说,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仍然表现得差强人意。监管机构每有新政出台,大机构、券商、上市公司往往是监管部门优先征询意见对象,在股市的渐进式改革中,至今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中小投资者话语权保障机制。这样的权力与大资本联手决策模式已很难保证股市的健康发展,恢复广大投资者的信心。

  之所以如此,正如证监会主席肖钢所言“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我们在中小投资者保护上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美国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1933年颁布第一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证券法》,到1970年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再到2002年因安然、世通公司丑闻而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相关法律、修正案、法案等前前后后达九部之多,并且均将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立法的根本。

  就表决权利而言,散户持股数量再低,也期待充分表达。2009年,ST九发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曾引发散户不满,散户投资者联合召集了超过2000万股的持股总量,希望借此行使自己的否决权。这一场景至今让人记忆犹新。

  业内人士称,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像现实中的那么难,关键在于人为。“上市公司分红、资产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均应在股东大会上开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通道,并实行类别表决制度。”赵锡军建议,重大事项由以往大股东说了算变成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共同说了算,以彻底改变大股东一手遮天的格局,让大机构、大资本与广大中小投资者公平分担改革成本,均衡分享资本市场发展的成果。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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