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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正式扩容至全国 业内称吸引力大增

2013年12月28日 11:45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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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中国证监会发言人邓舸昨日称,证监会正式发布《非上市公司公众监督管理办法》以及7项配套规则,标志着新三板正式推广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推荐至新三板,不再受地域限制。

  业内称新三板吸引力大增

  此前中国证监会在12月16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昨日正式发布修订稿。

  本次修改主要是围绕国务院决定进行的调整。征求意见稿调整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范围的表述,将“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由于不再存在地域限制,市场预计新三板在五年后可能由三千到五千家企业上市。一家新三板上市公司负责人称,目前不少企业都在等待三年后的转创业板机会,规则的完善使得新三板吸引力大增。

  证监会称,目前在审核的新三板企业,将在1月份陆续挂牌。证监会称,将通过配套规则,让新三板“简便、透明、快捷、高效”。

  解决“超200人公司”股权落实问题

  一些中国特色的股份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此次证监会也给出了解决方法。证监会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由持股会、工会等代持的,应将股权落实到个人。

  此前在股份制企业探索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大量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证监会称,已经制定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将200人公司问题的解决与证监会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结合。证监会称,申请IPO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当达到90%,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达到80%。

  所谓股份确权,即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这不仅是探索合理解决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遗留事项的一项必要举措,也是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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