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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生物被指信披违规 四月前利好消息疑遭雪藏

2014年03月17日 07:4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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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臧允浩)一石激起千层浪,3月6日,上海证券报报道称“海王生物肿瘤药的自主创新获得重大进展”,其专利“含二苯乙烯片段的苯基硝酮类化合物及其用途”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当日,海王生物宣布临时停牌。3月7日,海王生物公告复牌,并澄清媒体报道“基本属实”。

  不过,根据海王生物公告显示,海王生物旗下公司在2013年11月就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显示,该项专利已于2014年3月5日获得授权。

  然而,在以上两个时间点上,海王生物都未公开披露此信息。直到媒体披露此事后,海王生物才立即停牌,并在第二日坦陈这一事实。

  据悉,一旦获得专利授权,即为独家药物,只有拥有专利的公司才能生产,具有市场独占性。有业内人士表示,获得专利通知书一般就意味着专利申请成为板上钉钉的事。虽然这不像中标、重大合同等很容易判断为重大事件,但对于此事的重要性海王生物自然心知肚明,否则也不会临时停牌。遗憾的是,海王生物在去年11月就已收到通知书,媒体披露后才公之于众,这不免有信披不及时的嫌疑。

  北大纵横医药行业中心高级医药合伙人史立臣则认为,获得专利一事应也算行业内重磅新闻,应该公布。不过,从获批专利到药品获得生产批准文号进入市场,仍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期间也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海王生物也在公告中指出:自获得专利授权到产生经济效益,尚有一个较长的过程且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故该发明专利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暂难以预测。

  3月7日,也就是海王生物复牌后的第一天,其股价收盘时较前一交易日上涨9.95%。11日,股价继续上涨9.16%,并在盘中创下近十月来新高。

  此前,海王生物也曾被媒体质疑信披违规:2013年1月7日起短短四个交易日,海王生物惊现三个涨停板。但直到1月14日,海王生物才将1月8日就已获悉的利好消息公之于众。期间,有多家营业部“精准”买入,这也引来投资者对其内幕交易的质疑。

  迟到的信披?

  3月6日,上海证券报称,上证报记者昨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海王生物全资子公司深圳海王药业申报的专利“含二苯乙烯片段的苯基硝酮类化合物及其用途”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据专利摘要介绍,该专利可用于治疗哺乳动物细胞过度增生疾病,例如癌症,亦可用作神经保护剂。同时还公开了含有这些化合物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在制备抗肿瘤药物中的用途。

  其中,吉美嘧啶和奥替拉西钾都是抗癌药S-1组成成分之一,可抑制抗肿瘤药物替加氟的毒副作用。更值得关注的是用于治疗胃癌的替吉奥片。公开资料显示,日本晚期胃癌的化疗有80%以上的病例使用替吉奥。国产替吉奥胶囊自2009年上市以来即快速放量,2010-2012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24%,2012年国内销售额约4.46亿元,预计终端规模接近14亿元,跻身国内抗肿瘤药前十大品种。除了海王生物外,齐鲁制药、恒瑞医药(600276,股吧)和山东新时代药业也拥有该药物批文。

  据悉,国家发改委正在酝酿放开部分药品的价格,第一类即是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药物。“两会”期间,医药代表建议国家从政策上支持各省专利药品保持高招标价格,同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此事一经发布,海王生物就于当日宣布临时停牌:因有关媒体报道了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根据相关规定于2014年3月6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待公司刊登相关公告后复牌。

  3月7日,海王生物复牌并发布澄清公告中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7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含二苯乙烯片段的苯基硝酮类化合物及其用途”专利申请,并于 2013 年11 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目前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查询到该项专利已于 2014 年 3 月 5 日获得授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暂未收到主管部门下发的专利证书。

  “虽然不像中标、重大合同等很容易判断为重大事件,但对于此事的重要性海王生物自然心知肚明,否则也不会临时停牌”,一位长期关注医药板块的业内人士表示。

  无论如何,该消息得到证实后的开盘首日,海王生物高开8.62元,截至收盘较3月5日上涨9.95%。3月10日,海王生物开盘价9.24元,收盘价9.41,涨幅9.16%。

  然而,从海王生物的复牌公告中不难看出,海王生物早在去年11月就已获悉此事。但即便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显示的公告日——3月5日,海王生物依然未对这个近乎半公开的消息进行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显示: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海王生物此举有信披不及时的嫌疑,对于这一消息的影响,海王生物肯定心知肚明,但它却迟迟不予披露,难道是在等待什么时机?

  对此,中国经济网记者询问海王生物,对方表示,“2013年11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只是公司申请专利到获得授权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所以并不存在信披不及时的问题,“公司本着谨慎、客观的态度待最终收到具备法律效力的授权证书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海王生物的“前科”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海王生物就曾被媒体质疑信披不及时。

  2013年1月,21世纪网称,从2013年1月7日起短短四个交易日,海王生物惊现三个涨停板,抓足了二级市场的眼球,但与此同时,公司股价在利好披露之前突然启动,也难免受到外界的质疑。

  2013年1月14日,海王生物公布了股价异动核查公告。据该公告称,“公司自主研发的中药一类创新药‘虎杖苷注射液’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提交的美国II期临床试验申请正式获得FDA受理。”

  受到上述利好信息刺激,2013年1月14日海王生物再次封死在涨停板上。实际上,海王生物早在1月8号便收到上述通知,但公司方面却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海王生物也因此而被投资者质疑涉嫌信披违规,甚至有可能涉嫌内幕交易。

  从二级市场表现来看,海王生物的股价早在2013年1月7日当天就已出现异常波动。当日买入的前五大营业部均为游资席位,其中中信证券福州连江北路营业部以1262.97万元的买入额排在首位。

  21世纪网引用了私募人士分析表示,海王生物在公告收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通知之前,其股价便已提前启动,游资显然精准了获知了上述时间窗口,不排除公司方面提前泄露内幕信息的嫌疑。

  此外,21世纪网还发现,作为海王生物的第一大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王集团”),所持有的全部股份都已被质押,其提升海王生物股价的意愿无疑非常强烈。

  2012年12月11日,海王生物发布公告称,“因业务需要海王集团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300万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再次质押予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海王集团在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被担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王集团共持有本公司180455603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66%,其中180450000股存在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27.65%。

  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海王集团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100%。也就是说海王集团所持有的近乎全部海王生物的股票,都已经被质押给银行。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的公司都有提升所质押股份的价格的意愿。这主要是因为,质押股份时基本上都是按照3折至5折的价格,当股价下跌股份缩水时,银行则会要求质押方追加质押股份。一般可以继续追加股权质押,但是股权已经全部质押的公司就比较麻烦,要另外质押别的资产。”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21世纪网。

  中国经济网记者也注意到,2014年3月6日,海王生物公告称,因业务需要海王集团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4500万股法人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15%)再次质押予建行深圳分行,为海王集团在建行深圳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附海王生物对中国经济网的回复:

  您发来的《关于海王生物3月7日公告事宜采访函》已于2014年3月14日下午收到,下面我们将您采访函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公司2013年11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以及2014 年 3 月 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显示“含二苯乙烯片段的苯基硝酮类化合物及其用途”专利获得授权,公司均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公司留意到上海证券报于2014年3月6日发布《海王生物抗肿瘤药物获重大进展》的报道,文中提到公司申报的“含二苯乙烯片段的苯基硝酮类化合物及其用途”专利于2014年3月5日获得授权。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股票于2014年3月6日停牌,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媒体报道澄清及复牌公告》,对媒体报道的内容进行了核实并公告。公司的行为保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并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于2013年11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只是公司申请专利到获得授权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根据《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的要求,申报单位需要在收到该通知后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且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在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才会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着谨慎、客观的态度待最终收到具备法律效力的授权证书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作为一家主营涉及医药研发、医药工业、医药商业领域,产业链较为齐全的国内医药上市公司,在维护好上市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利益时,公司历年来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4日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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