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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过失谁担责 首例大股东补偿投资者值得推广

2014年07月23日 15:26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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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建明

  出现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事情后怎么办?海联讯的做法可谓首创:公司4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补偿投资者的损失。此举将以前由公司赔偿股民变为大股东赔偿股民,受到证监会和股民的肯定,值得推广。

  出资2亿设专项基金

  2013年3月21日,海联讯(300277)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随后,海联讯在4月27日发布的年报中披露了财务数据造假行为,通过多计收入、少计成本及费用的手段,2011年海联讯的净利润从实际的3994.35万元上升至6273.23万元,虚增2278.88万元。

  尽管证监会的调查至今还没有公布结果,但是,根据公司自曝的家丑,涉嫌造假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如何对待这个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近日,海联讯一纸公告引起很大反响,公告显示,公司主要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和杨德广出资2亿元设立了《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以补偿适格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三类投资者可获补偿

  根据公告,基金将“首次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日”2011年11月11日作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将“被立案稽查公告日”2013年3月22日作为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将两次更正公告2013年4月27日、2014年4月30日作为虚假陈述的更正日。

  投资者只有对海联讯股票的交易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才属于基金的补偿范围:一是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之前买入海联讯,且在2013年3月22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海联讯而产生亏损的;二是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之前买入海联讯,且在2013年4月27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海联讯而产生亏损的;三是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买入海联讯,且在2014年4月30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海联讯而产生亏损的。补偿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基金将自公告刊登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补偿金额的计算及补偿资金的划付。

  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此外,海联讯主要股东还在2014年4月30日作出两项承诺,一是如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到2014年12月31日仍然无法足额收回、发生坏账损失,海联讯主要股东将个人出资足额补偿。二是主要股东将在未来12月内选择适当时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50万至300万股公司股票。

  投资者因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公司索赔,但是,目前这种索赔也有问题,一是过程复杂,投资者需要通过起诉得到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赔偿,时间长、成本高,很多投资者觉得打官司复杂放弃了索赔。二是让上市公司赔偿并不公平,等于是全体股东向部分股东赔偿。

  由海联讯大股东赔偿而不是上市公司进行赔偿的做法更符合谁过失谁担责的原则,大股东担起应有的责任值得肯定。在海外,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赔偿达成和解是常见现象,因为诉讼的成本相当高,而公司认错愿意赔偿达到了解决问题的目的。从这个角度看,海联讯开创的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做法值得推广。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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