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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内幕案控辩激烈交锋 “奇葩”辩词频现

2014年08月06日 15:5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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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雨昕)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时隔一年,首批61起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的案件于5日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光大方面针对一系列赔偿焦点问题方面态度强硬,对原告方的各项指控矢口否认,坚称乌龙指事件及其后的处理中,光大并无主观过错,损失系股民跟风造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代理律师在庭上激烈交锋,“奇葩”、“回去重新上课”等辩词频现。

  光大“欺软怕硬”?

  光大证券在2013年8月16日导演了A股史上最大的异动交易事件,沪指1分钟内涨幅超5%,71只超级大盘蓝筹瞬间涨停,随后指数下跌近百点。据证监会此后调查,强烈波动系光大证券在进行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引发的“乌龙指”,从而被认定存在内幕信息违规。

  5日法庭上,原告方律师指出,光大的行为不仅构成了内幕交易,还构成了虚假陈述和价格操纵,应赔偿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许峰说,光大证券常常忘记证监会关于其内幕交易的处罚事实,并且之后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现下,面对投资者索赔时,却对“内幕交易”提出异议,是“欺软怕硬”。

  被告方律师对此回应,投资者认为“乌龙指”事件是内幕交易纯属“重大误解”。乌龙指是由于交易系统异常引发的,并非人为因素。这种情况在股市时有发生,是市场风险之一,法律并没有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投资者之所以造成损失,是因为看到股指大涨盲目跟风造成的,应自己承担投资失败的损失。

  股民应“自担责任”?

  双方律师激辩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成为该案最大看点。被告方律师认为,乌龙指当天上午的错单交易对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但非光大证券有意为之,而错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就如同潮起潮落,下错单者与市场参与者均应承担风险。

  原告方律师则指出,大盘上午上涨是因为光大证券大额买单,投资者是基于可能存在利好猜测的跟进,下午下跌则是内幕交易做空期指,是“人为操纵的涨跌”。此外,不应因为规则不完善,就损害投资者的公平权益。

  被告方律师反驳,证监会并没有就此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相关案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驳回起诉。被告方提出,在确定投资者损失时,不能简单地将投资者买入卖出之间的差价作为依据,而应该是实际卖出价格与理论卖出价格之间的差价。在此环节,光大代理人直指一位原告律师缺乏相关知识,应该先回学校“重新上课”。

  董秘变身“临时工”?

  乌龙指事件及其后的处理过程中,光大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问题,被告方律师反复强调,21世纪网《A股暴涨: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乌龙指》一文一年前被各大网站大肆转载,让光大错误下单的信息成为公开的消息,光大并不存在光大隐瞒的问题。

  原告方则认为,该报道是媒体的“揭露”,而不是光大证券本身的“披露”。而11点59分,光大董秘梅键对另一媒体否认了乌龙指的存在,这是光大蓄意隐瞒乌龙指信息并做虚假陈述的铁证。正是他的言论引起了投资者对市场的错判。

  对此,被告方回应称当天11点40分,光大方面才召集紧急会议,持续一小时。当时梅键并未参加会议,也不知晓该会议情况,其对媒体的回应纯属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光大。

  原告方律师称,光大董秘梅键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责任不可推卸,而公司却把董秘当“临时工”拉出来挡枪。“全球股市乌龙指的结果都是大跌,只有光大乌龙指让股市大涨,真是一朵‘奇葩’。”

  光大称其“无主观过错”

  针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这一争议焦点,被告方律师称,原告在证券、期货市场遭受的损失,在法理上,是纯粹经济利益损失,该损失只有在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或者行为人属于故意的情况下,受损者利益才受到法律保护。目前期货法律并没有明确民事责任赔偿,在侵权过错上,光大证券没有主观过错。

  在该环节,被告律师引用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相关规定解释对冲的必要性,即对多、空下单避免风险敞口,当错单交易发生后,公司对下午继续对冲交易的决定符合公司“市场中性原则”的交易策略,故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并无主观过错。

  原告方律师回应道,对冲交易是对暴露的风险进行保护,如果确定这个后,再来看光大这次交易,其上午的交易原先是以获利为目的的,但如果存在反向操作,即意味着上午的交易难以产生利润(预期),因其将被反向操作所抵,那么,不管市场怎么波动,该笔投资都不会产生盈利和亏损,却要承担手续费损失。一个公司为什么会按计划做亏钱的事情?所以,光大上述说法是一个借口。

  此外,原告方律师指出,光大证券所引用的公司规定并没有法律程序。“对冲交易并不违法,但应该向投资者公开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则没有,侵犯了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

  对于控方的观点,被告方律师回应称,本次案件为新型案件,原告代理人并不了解对冲交易,应通过本案“增长见识”。但他未就严义明的观点予以反驳。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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