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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统一账户平台拟于十一上线

2014年08月25日 10:0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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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了近两年的证券账户整合工作将于近期收官。在证监会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统一账户平台拟于今年十一期间上线。目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已履行完报批程序,将于近期发布。此外,张晓军还通报了证监会近年来市场操纵案件的执法工作情况及多起典型市场操纵案件。        

  券商已开展多次仿真测试

  中国结算于2012年9月启动了证券账户整合工作,而今,这一持续了近两年的整合工作即将收官。针对证券账户整合工作最新进展情况,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昨天表示,目前,中国结算已基本完成统一账户平台系统开发工作,证券公司也已基本完成系统适应性改造工作。2014年7月28日-8月4日,中国结算组织15家证券公司开展了仿真测试;8月11日-8月18日,中国结算组织全市场证券公司开展了第一轮仿真测试;8月25日-9月1日,中国结算将组织全市场证券公司开展第二轮仿真测试;9月6日和9月13日,中国结算将组织全市场证券公司开展两轮全网测试。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统一账户平台拟于今年“十一”期间上线。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近期发布

  据介绍,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投资者仍使用现有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买卖,投资交易习惯不受影响。2014年7月和8月,中国结算开展二轮全市场关联关系试报送工作,并将于9月8日-9月17日开展存量账户关联关系正式报送工作。

  张晓军表示,为全面统一不同市场同类账户业务的相关规则,中国结算以“一套规则和一套指南”为原则,梳理了中国结算发布的百余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南、业务通知,全面修订了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统一了不同市场现行证券账户业务差异近50项。此外,中国结算还配套修订了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目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已履行完报批程序,将于近期发布。

  □案件通报

  近三年操纵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介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近三年来,操纵市场案件数量明显大幅上升,且恶性操纵案件频发,有的操纵主体系累犯,多次操纵多只股票,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巨大,最高非法获利达1.68亿元。最近查办的两起操纵案中,操纵者选择多只小盘股,利用明显资金优势进行连续交易和对倒交易,累计交易金额多达几十亿元,获利数千万元,达到了犯罪刑事追诉标准。

  为进一步打击市场操纵行为,证监会开发了互联网信息稽查分析系统,目前已正式上线。

  >>案例一

  恒逸集团操纵市场案

  证监会调查显示,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恒逸石化”股价一路下跌至30元左右,与46.40元的定向增发价格差距非常大,保荐机构认为不修改增发价格则增发无望。为防止股价进一步下跌,维护股价以完成定向增发,恒逸集团财务负责人楼翔决定动用恒逸集团3000万元资金,指使他人操作“何某水”、“施某红”账户拉抬“恒逸石化”股价。

  然而,事与愿违,至2012年11月,该账户组交易“恒逸石化”股票累计亏损7374845.48元,其交易资金来源于恒逸集团。

  证监会认为,其动用3000万元巨资集中买入的行为,已经构成“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操纵市场行为。因此,证监会对恒逸集团处以60万元罚款;对楼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二

  查处苏颜翔操纵市场案

  经过证监会调查,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苏颜翔控制使用“苏颜翔”、“苏某明”、“严某生”等3人账户,在先期建仓后,通过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撤单,随后反向卖出,盘中连续竞价阶段频繁使用小额买单申报成交,以及大额买单虚假申报后迅速撤单等方式推高股价,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在股价推高、其他投资者买盘跟进后,迅速反向大额卖单卖出等方式进行虚假申报操纵,共涉及“中联重科”、“东方钽业”等13只股票,获利3805783.71元。

  证监会认为,苏颜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不得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苏颜翔违法所得3805783.71元,并处3805783.71元罚款。

  >>案例三

  查处王建森操纵市场案

  经调查,2012年9月10日至28日期间,股民王建森使用本人账户先大量买入“ST中冠A”逐步建仓,再通过开盘虚假申报操纵开盘价、对倒拉抬股价伺机阶段性出货、尾盘拉抬操纵收盘价等手法操纵“ST中冠A”,致使该股价量出现异常变化,其间内涨幅偏离达到15.57%。

  但由于同期大盘表现不佳,其未能诱使足够散户进场,“王建森”账户在上述期间共计买入4620万元“ST中冠A”,累计亏损32万元。证监会认为,王建森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所述的情形,决定对其罚款60万元。

  □法规发布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证监会昨天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正式确立了私募投资合格投资者制度。

  《办法》主要明确了五项制度安排:包括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等。

  办法还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首先,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其次,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三,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第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第五,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

  最后,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

  京华时报记者 敖晓波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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