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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协议》昨签署 沪港通驶上快车道

2014年09月05日 10:13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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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港通《四方协议》昨天在上交所签署。该协议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就沪港通业务进行四方合作的基础文件,用以明确四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涵盖沪港通主要基本业务细节。

  -深圳特区报记者 王欣

  订单路由安排现雏形

  根据协议,沪港交易通的主要约定包括以下内容。

  建立订单路由安排。其中包括: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上交所及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上交所子公司”)和联交所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子公司”)将建立一项订单路由安排,使接受沪股通投资者委托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联交所参与者可以通过联交所子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买卖订单。同时,建立另一项订单路由安排,使接受港股通投资者委托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上交所会员可以通过上交所子公司向联交所提交买卖订单。

  上交所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上交所子公司接收来自上交所会员的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并将该等订单传递到联交所的交易平台以在联交所执行,以便促进和实现港股交易通。上交所应促使上交所子公司就在香港从事其活动,申请获得《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的认可,及获得承认为联交所的特殊交易所参与者。上交所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获得所有其他的必要批准,使上交所子公司按本协议所拟议的内容在香港和内地运营。此外,上交所应按香港证监会可能提出的要求就其拟从事的与沪股交易通有关的活动申请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认可。

  联交所应尽快在上海注册成立一家独资公司接收来自联交所参与者的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并将该等订单传递到上交所的交易平台以在上交所执行,以便促进和实现沪股交易通。联交所应促使联交所子公司就在内地从事其活动,申请获得内地适用法律项下的经营许可并获得承认为上交所的特殊的交易参与人,及就在香港从事其活动,申请获得《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的认可。联交所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获得所有其他必要的批准,使联交所子公司得以成立并按本协议所拟议的内容在内地和香港运营。此外,联交所应按中国证监会可能提出的要求就其拟从事的与港股交易通有关的活动申请任何的批准。

  风险警示沪股暂不纳入

  协议约定通过沪港交易通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其中包括:上交所将接纳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为沪股通股票以供沪股通投资者进行交易。但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暂不纳入,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也暂不纳入。

  联交所将接纳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为港股通股票以供港股通投资者进行交易。但所有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港股暂不纳入,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暂不纳入,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无论其H股是否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或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该H股暂不纳入。

  对于曾被纳入沪股通股票或者港股通股票,后不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票,投资者不可再买入但仍可卖出。

  股票买卖用人民币交收

  协议规定,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仅限以人民币交易和交收;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仅限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与国内结算或其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上交所应在其规则中明确规定上交所子公司、上交所会员不得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就港股结算通下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或提供转让服务;联交所应在其规则中明确规定联交所子公司、联交所参与者不得在上交所以外的场所就沪股结算通下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或提供转让服务。

  协议还规定,上交所、联交所中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自行开发期权、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发行商拟以上交所、联交所中一方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发行权证及其他衍生产品在另一方上市的,由上交所与联交所另行商定。

  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在签约仪式上表示,《四方协议》为沪港通业务合作构建了完整的协议框架,明确了四方就沪港通股票交易、结算、存管、市场监察的各项权利及义务,标志着具体承担沪港通市场组织业务的两所两司已经就各方面的机制安排达成完全一致。下一步,上交所将加快业务技术准备,尽快公布各类业务规则,深入开展技术系统测试,为沪港通正式推出创造更好条件。

【编辑: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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