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险资投资优先股正式放行

2014年10月20日 07:58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为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对保险公司投资优先股放闸,相对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并未对保险公司门槛设限。

  《通知》明确指出,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优先股,也可以委托符合《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管理人投资优先股。同时,保险机构投资优先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据了解,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包括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和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还要具有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等级。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应当具备完善的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在一级市场投资优先股,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在二级市场投资优先股,应当制定明确的逐级授权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从鼓励探索投资优先股到征求意见以及正式下发文件不足两月。相对于9月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此次《通知》并未对发行优先股的保险公司设门槛。

  而此前征求意见中要求保险公司满足开业满三年;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为A类或B类;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近两年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通知》对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比例限制也未提及,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各保险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不过,为了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结合保险产品特性,评估当前条件下优先股的流动性问题,充分评估发行方盈利能力、信用状况和风险处置能力;还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程序,防范道德风险。涉及到关联交易的,要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记者 刘伟)

【编辑:汪洁】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