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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行政和解机制 直面中小投资者维权难

2014年12月22日 09:19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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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诈客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这些伸向中国证券市场的“黑手”不仅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秩序,而且动摇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在证券期货执法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工作,这无疑擎起了投资者保护的大旗,不仅能够及时弥补投资者所受的经济损失,还能破解制度供给不足所导致的现实难题。

  按照现行规定,民事诉讼的提起需要以行政处罚决定为前提,这就触发了资本市场对于案件“快查快处”的要求,但现实却面临着查处难的困境。监管机构在处理新型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经常会遇到法律规定不明、违法性判断模糊、执法依据不足等困难,加上执法机关调查手段有限、查证时机稍纵即逝以及执法成本较高等问题,在一定时间内详细查明事实很难,往往因调查时间过长影响了执法效果。

  而引入行政和解制度,用和解金及其他罚没款补偿受损投资者,就可以开辟行政监管直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救济的渠道。一方面使涉案当事人以交纳“和解金”的形式,在实质上承担财产处罚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使受害投资者通过涉案当事人所交纳的“和解金”及时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补偿,兼顾了行政执法的惩治功能与救济功能。同时,还能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投资者权益并使涉嫌违法行为付出相应成本的情况下,尽快平复事态,使相关市场秩序和市场运行恢复正常。

  目前,资本市场的各项政策都在为引入和落实和解制度创造着条件。退市新规对因违规而暂停上市的企业,其在申请恢复上市时所设定的条件之一就是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沪深交易所也规定,重大信披违法公司若不承担赔偿责任,恢复上市申请时将被“拒之门外”。

  但必须强调的是,行政和解制度需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切实防止规则被滥用。有部分市场人士担心,监管部门和违法者就某一处罚事宜达成和解,大量的违法行为将有可能因监管部门不再深入查处追究而石沉大海。这就需要监管机构强化调查职责,严格区分行政和解与案件调查,在执行过程中公开透明将和解流程公之于众,坚决防止“以和代查”,杜绝“花钱买平安”的情况发生。

  此外,和解制度还需《证券法》修订进行确立,从而强化相关法律责任,促使违法主体具有主动赔偿的意愿。利用法律惩戒的威慑力让违法主体端正对待和解的态度,从根本上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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